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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28:11  浏览:81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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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各地要严格清理与房地产有关的越权减免税,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

四、自2010年1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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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


  7月14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通知说,据有关部门调查反映,2007年以来,个别地方卫视的股评栏目与企业实行商业化合作,收费播出这些企业提供的股评内容,且这些企业均无证券资询业务资格,甚至为空壳企业。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2006年中国证监会和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广播电视宣传导向正确,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公信力、影响力,现就广播电视证券节目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决服从和服务于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大局,坚持把证券节目的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格按照《广播电视条例》、《通知》及有关规定,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证券节目,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积极的舆论支持。
  二、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办证券节目须为播出机构自制自播,不得出租、转让时段,不得播出咨询机构提供的节目,不得在证券节目中与咨询机构进行商业化合作。
  三、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参与证券节目的咨询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把关。要按照《通知》有关规定,向证监部门详细核实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资格、合规经营、业务投诉等,并在节目中明确公示相关信息。无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证券节目,材料不实、证监部门提出异议的咨询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证券节目。证券节目编辑、记者、主持人、播音员应具有广播电视从业资格,咨询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广播电视从业者身份从事采访活动。
  四、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内容必须符合广播电视节目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咨询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要求和行业自律规范,不得宣传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不得播出客户招揽内容,不得播出参与证券节目的机构和人员的电话、传真、短信平台、网址等联络方式,不得宣传过往荐股业绩、产品、参与机构和人员的能力,不得对具体证券或者证券相关产品的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判断。节目中须以显著、清晰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
  五、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广告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提供证券信息的软件、终端等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的管理。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前,相关产品的运营机构应当向当地证监局报告有关广告内容,播出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应当含有“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内容。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出未经证监局审查的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
  六、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加强证券节目档案管理,妥善保存播出的证券节目和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至少3年。
  七、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证监局应当建立沟通协作工作机制,及时通报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信息和相关证券监管信息,认真核实相关机构和人员资格,及时停播违规证券节目,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事宜,维护社会稳定。
  八、违反《通知》等有关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出租或转让时段、播出咨询机构所提供证券节目的,或者播出证券节目内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播出机构证券节目的管理和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提高认识,严肃纪律,严格把关,杜绝证券节目中的违规行为。
  十、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要对照相关规定,对本辖区内播出机构证券节目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向总局报告。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高检发[199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是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会议对明年我国的经济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这次会议,对于做好当前的检察工作,确定下一步的工作任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现就学习贯彻会议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深入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提高认识,把握大局,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

这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深刻分析了当前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全面总结了今年的经济工作,提出了明年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强调了做好经济工作应当注意把握的重要原则,并就切实加强党的领导,确保完成明年各项任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全体检察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和朱镕基总理在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通过学习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国际国内形势的正确分析判断上来,统一到明年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上来,统一到中央确定的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措施上来,从而准确把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用中央精神指导检察工作,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


二、抓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意见》的贯彻落实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指出,贯彻落实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三年目标,是明年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高检院的《意见》作出以后,得到了各级党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这个《意见》不仅对检察机关做好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工作,而且对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在服务国家大局中正确履行职能,充分发挥作用等,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认真落实这个《意见》所提出的各项措施,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是检察机关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重中之重。各级检察院要广泛深入地宣传《意见》,送《意见》进国企,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更好地做好工作;要按照《意见》所确定的检察机关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总的指导思想,全方位开展“打击、监督、预防、保护”工作,积极探索符合法律规定和检察工作实际的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新路子,在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中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三、切实履行检察职能,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江泽民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抓好稳定工作,是明年全党的一件大事,并就这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对敌对势力蓄意破坏稳定的各种犯罪活动、民族分裂活动,要依法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加大打击各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力度;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始终注意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充分重视并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善于发现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防止矛盾激化;认真落实检察环节上的各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要通过扎实的工作,为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四、加大力度,整体推进,确保今年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各级检察机关要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高检院的工作部署,抓紧抓好当前维护稳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和队伍建设、推进检察改革等各项工作,确保年初确定的各项任务的完成,使今年的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取得更大的成效。


五、要结合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好明年的检察工作

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全面正确地理解中央的方针、政策,用中央的精神指导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强化理性思维,在贯彻党和国家新的工作部署中,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结合点,在深入学习江泽民总书记和朱镕基总理重要讲话的基础上,切实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到明年检察工作的部署中去,使检察工作贴紧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全国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按照中央提出的“认清形势,明确任务;抓住机遇,开拓进取;坚定信心,团结奋斗”的要求,同心同德,锐意进取,埋头苦干,在新的起点上做出新的成绩,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世纪的到来。


199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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