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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13:44  浏览:83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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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8〕39号


关于加强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加强对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全国污染源条例》、《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作为环境保护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真实记录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全过程以及每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和原始数据,是实行环境管理和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依据。对今后工作查考、宏观决策、经验借鉴、历史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各地应切实加强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工作,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材料、实物、音像、载体等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真实、规范和安全。

  二、按照《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结束后,各级普查机构要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污染源普查档案移交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带走、留存、转移或损毁,严防档案遗失和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三、各级环保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污染源普查档案整理归档文件的监督、指导(参照《污染源普查专项档案归档整理方法》)、检查、验收、保管和利用工作。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在污染源普查档案整理归档工作结束后,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附件:污染源普查专项档案归档整理方法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 5 —
附件:
污染源普查专项档案归档整理方法
污染源普查专项档案归档文件的整理方法按照《归档文件整理
工作指南》进行整理归档,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参照《污染源普查
档案管理办法》。
一、污染源普查归档文件分类(共分为四大类):
(一)文件类(管理文件和污染源种类)
(二)音像资料类
(三)照片档案类
(四)会计档案类
污染源普查的文件材料归档分类按区域(机构)—文件类(包含
管理文件和污染源种类)逐级进行分类,各级分类代字和代码为:
ZWP1.X.X----XXXX
其中ZWP1 作为它的分类代字
ZWP1.X. X----XXXX
件的顺序号
文件类别号
区域(机构)代号
ZWP1 表示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专项
档案
— 6 —
文件类别号:
1.管理文件
2.工业污染源
3.农业污染源
4.生活污染源
5.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区域(机构)代号:
1.2.……(依次类推)
注:区域(机构)代号由档案室负责指定。
二、归档文件的整理
根据有关规定,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由承办人负责收集、
整理、归档。其中的“整理”,内容包括“分类、装订、排列、编号、
编目、装盒”等。
(一)管理文件类的整理
首先是以我为本(发文单位为主),凡是本单位所产生的发文(红
头文)必须归档,其它单位的来文,需要办理的文件(办件)必须归档,
阅知类的文件可以不归档。
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归档。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
⑴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重要文件如法律法规等须保留历次修改
稿的,其正本与历次稿包括定稿各为一件);⑵正文与附件为一件(附
件是指附属于正文之后的其他文件材料,作为正文的补充说明或参
考材料,如附带的图表、统计数字,正文批准或发布的法规文件等
— 7 —
等。一般来说,正文与附件为一件;如果附件数量较多或者太厚不
易装订时,也可各为一件);⑶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对于制成材料、
字迹材料等不利于档案保管的文件(如热敏纸传真件、铅笔书写的
重要文件),以及使用中出现破损的文件,应复制后归档。复制件包
括复印机制作的复印件以及手工誊写的抄件等。这些复制件应与原
件作为一件);⑷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是一
份文件的不同部分,前者往往包括贯彻意见及执行要求,后者则是
具体内容,它们在发挥文件效力方面难以分割,因此也应作为一件);
⑸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等一
般每册(本)内容都相对完整,具有独立的检索价值,因此应按照
其本来的装订方式,一册(本)作为一件);⑹来文与复文各为一件
(这是比较特殊的一种规定。“来文与复文”是对联系密切的来往性
质的文件材料的概括性表述,也包括“去文与复文”,从文种上看包
括请示与批复、报告与批示、函与复函、通知与报告等等。);⑺请
示与批复各为一件;⑻报告与批示各为一件。
正文与文件处理单(文件在运转过程中一般都附有文件处理单
或者拟办单、发文稿头纸,有的还附有领导批示的签批条等。这些
表单真实地记录了文件的形成、办理过程,是归档文件不可分割的
重要组成部分,应与文件作为一件)。
“为一件”是指在实体上装订在一起,编目时也只体现为一条
条目。
归档文件的整理工作,必须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
— 8 —
间的有机联系。排列方法强调按事由排列。
归档文件按照不同年度、不同机构(问题)等形成中的客观规
律进行相对集中,维护不同文件间的有机联系。排列文件时,强调
了“事由原则”,将同一事由形成的文件排列在一起,使文件间的有
机联系得以充分体现。
(二)污染源种类
以一个普查登记对象为一件进行整理、装订(包含普查对象提
供的各类依据件及普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表格及相关文件)。比如:
工业污染源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工商执照复印件、联系电话
号码、人员组成基本情况资料、年总产值、年总销售收入、主要产
品种类、名称与数量、厂区平面图、排水管网图、主要工艺流程图、
主要物料(或排放污染物的前提物)使用数据、水平衡图、生产报
表、煤(油、燃气)、电、水等收费票据、产污、治污设施运行记录、
环评报告、清洁生产报告、近3 年来的各种监测报告单、锅炉资料
等等。
三、文件装订顺序
归档文件材料修整完毕,需要使用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装订材
料重新加以装订,固定文件页次,防止文件张页丢失,便于归档后
保管和利用的作用。
装订前首先必须对它们进行排序。顺序如下:正本在前,定稿
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转发文在前,
被转发文在后;复文在前,来文在后。汉文本在前,少数民族文字
— 9 —
文本在后。不同文字的文本,无特殊规定的,中文本在前,外文本
在后。有文件处理单的,可放在最前面,这样可以作为首页加盖归
档章,从而更好地保护正本的原始面貌。
其次应将“件”内的各页按一定方式对齐,便于将来翻阅利用。
一般来说,采用左上角装订的,应将左、上侧对齐;采用左侧装订
的,应将左、下侧对齐。
装订以“件”为单位进行,对装订材料不做统一规定,只要符
合档案保护要求即可,装订方法也不限于三孔一线。
装订要求:装订用品必须是对归档文件无害,不影响档案的保
存寿命。装订方式应能较好地维护文件的原始面貌。
建议尽量不用线装、打眼,一是破坏档案的原始面貌;二是不
便于今后的档案利用。
四、归档文件的盖章、编号、填写页数
(一)归档章的格式
其规格为长45mm,宽16mm,分为均匀的6 格。归档章设置的项
目主要为编号项目中的必备项。
(全宗号) (年度) (室编件号)
(机构
或问题
(保管期限) (馆编件号)
3×15
16
8 单


mm
— 10 —
(二)盖章位置
归档章一般应加盖在归档文件首页上端居中的空白位置,使用
钢笔、蓝黑墨水笔填写内容,如果领导批示和或收文章占用上述位
置,可将归档章盖在首页的其他空白位置,但以上端为宜。如果机
关发文有关签发单的,或收文有文件处理单的,也可放在最前面作
为首页,这样可在其上加盖归档章,以更好地保护文件正本的原始
面貌。文件首页确无盖章位置或重要文件须保持原貌的,也可在文
件首页前另附纸页加盖归档章。归档章尽量不要压住文件字迹,也
不宜与批示文字或收文章等交叉。
(三)按归档文件类别和排列顺序逐件编号
(四)每“件”文件的页数填写该件的实际页数(注意要用铅
笔填写页号)
单面印刷的文件夹在正面右上角处填写实际页数;
双面印刷的文件在正面右上角处及背面的左上角处填写实际页
数;
文件中出现与本文无关的页面(有些单位为了节省纸张,用用
过的纸质印文件)就在上面用钢笔、蓝黑墨水笔批X。
五、盒内排列顺序
归档文件的排列以“事由”为原则,即同一事由的相关文件应
当排列在一起。事由可以是指一件具体的事,或一个具体的问题,
或一段较紧密的工作过程。
(一)管理文件类
— 11 —
(1)按照机构—问题相对集中排序
(2)保管期限,按问题确定保管期限;按永久、定期的顺序依
次编排
(3)同一事由形成的文件排序按照文件的生成时间倒序依次排列
(二)污染源种类
按照每个污染源种类—汇总表在前普查对象在后依次排序
装盒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视文件的厚度选择厚度适宜的档案盒,尽量做到文件装盒
后与档案盒形成一个整体,站立放置时不至于使文件弯曲受损。
2.按照排列的先后顺序依次装盒;一盒装满后,顺次装入下一
盒即可。
起止件号栏填写盒内排列最前和排列最后的归档文件的件号,
其间用“—”号连接,如“18—36”。
装盒的具体要求包括:
1.不同形成年度的归档文件不应放入同一档案盒。
2.不同保管期限的归档文件不应放入同一档案盒。
六、盒内目录、备考表的编写
(一)盒内目录:档案目录内容的填写以“件”为单位,按排
列顺序用计算机打印,目录统一用A4 幅画纸张,一式二份,盒内一
份,作为文件目录一份。盒内目录(样附后)排在盒内文件之前。
归档文件目录包括件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页数和
备注等项目。
— 12 —
归 档 文 件 目 录
年度: 单位名称: 盒号:
件号 责任者 文号 文件标题 日期 页数 密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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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备考表:
备考表放在盒内所有归档文件之后,用以对盒内归档文件进行
必要的注释说明。
备考表上设置的项目包括盒内文件情况说明、整理人、检查人
和日期,各项的填写要求如下:
1.盒内文件情况说明:填写盒内归档文件需要说明的情况,包
括文件收集的齐全完整程度、文件本身的状况(如字迹模糊、缺损)
等。整理工作完毕后归档文件如有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
应在备考表中加以说明。进行归档文件整理工作时,如某份文件须
说明的内容较复杂,目录备注项中填写不下,也可在备考表中详细
说明,并在目录机关条目的备注项中加“*”号标示。
— 13 —
2.整理人:填写负责整理该盒归档文件的人员姓名,以明确责
任。在其部门整理归档的机关,此项一般由该部门负责整理归档工
作的人员填写;在机关档案室进行集中整理的机关,此项一般由档
案人员填写。
3.检查人:填写负责检查归档文件整理质量的人员姓名。此项一
般由机关档案人员填写,以示对整理质量的监督检查;也可与机关内部
机构负责人联署,由其对文件材料归档的齐全完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日期:填写归档文件整理完毕的日期。可以是全部归档文件
整理完毕的日期,也可以是该盒归档文件整理完毕的日期。
备考表的外形尺寸、页边和文字区尺寸以及表中各项目的具体
位置、尺寸见上图。
210
单位:mm
36
20
备 考 表
297
15 15
盒内文件情况说明
30
15 60
整理人:
检查人:
年 月 日
10 55
10 10 10
— 14 —
七、文件目录排序
区域(机构)—文件类(只供档案室参考)
例如:某机关2007 年办公室永久档案的目录封面如图:
八、电子文件的归档要求参照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及所在
地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污染源普查中形成的音像资料参照《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
保护规范》(DA/T 15—95)
十、污染源普查中形成的照片资料参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GB/T 11821—2002)
十一、污染源普查机构形成的财务档案参照《会计档案管理办
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 财会字[1998]32 号)
污染源普查专项档案
归 档 文 件 目 录
全宗名称 ××局
年 度 2007
保管期限 永久
机 构 普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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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明显加强,利用运输发票骗取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违法行为得到了初步遏制。但是,目前使用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联运发票》)中的运费和杂费合并填开,难以准确计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抵扣税额。为此,经商国家发改委,决定启用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票样见附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版《联运发票》的启用时间。各地收到本通知后,即可启用新版《联运发票》,旧版《联运发票》2004年10月30日起停止使用。
二、新版《联运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发票,规格为241×177mm。第一联抵扣联,印色为绿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综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转帐核销联,印色为兰色;第五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联运发票》采用压感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码规则印制。发票分类代码采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代码。
三、在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前,新版《联运发票》一律使用计算机开具。开票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开发,免费提供各地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和打印机设备的要求比照货运发票的要求执行。
四、《联运发票》开具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中第四条(一)、(二)、(三)款的规定执行。当收货人和发货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时,不加“+”号标记(无法提供的可不填写),不属于纳税人范围的,填写“0”标记。在尚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前,暂不填写税控码。
五、要严格区分运费与非运费项目。在填开《联运发票》时,必须将运输费用和垫付费用、其他费用分别填开。运输费用项目内容包括:自备运输工具运费和代付运费,其中,自备运输工具运费包括公路运费和水路运费,代付运费包括铁路运费、公路运费、水路运费及航空运费。垫付费用项目内容包括:保险费和邮寄费。其他费用内容包括:仓储费、包装整理费、装卸费、业务费及票签费。
六、税务机关应加强《联运发票》的管理, 严格控制领购数量,严格实行验旧售新制度,核定的领购数量要与验旧时采集的实际使用量、同期纳税申报状况挂钩适时调整。《联运发票》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总局(征收管理司)。

附件:《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006年3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届第8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6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3月30日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地质遗迹的保护和利用,以及地质灾害的防治等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质环境保护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利用、谁开发谁保护、谁投资谁受益、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编制城市、村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旅游、能源等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地质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将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和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系统,对地质灾害及时做出预测预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建设、规划、水利、交通、旅游、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全区年度地质环境公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地质灾害危险区的区域和地段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灾害调查结果提出,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第八条依法设置的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环境保护标志、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

  第九条采矿权人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矿山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应当将监测资料定期报送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在地下水超采区内,以机井抽取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做好水位、水量、水温的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定期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治理时,遭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安排,支持、参与地质灾害的治理。

  第十一条探矿权人应当及时对勘查作业完毕后遗留的钻孔、探井、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采取回填、封闭或者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

  第十二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地质环境治理责任:

  (一)整治被破坏的土地、河道、航道,使之能够种植、养殖、行洪、通航或者可供其他利用;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种草植树,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消除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
  (四)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及其地面安全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质环境治理责任。

  第十三条采矿权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采矿权人履行治理义务,并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将保证金及其利息退还采矿权人。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收缴、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引发地质灾害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立即停止勘查、开采活动,及时向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扩大。

  第十五条对废弃矿山已被破坏的地质环境,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治理工作,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治理。

  第十六条城乡居民建房应当避免进行山体削坡,确需削坡建房的,应当采取护坡措施。

  第十七条下列地质遗迹可以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
  (一)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类地质剖面、构造形迹和古生物化石及其分布区;
  (二)有重要观赏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
  (三)有特殊学科研究价值的岩石、矿物、陨石及其典型产地;
  (四)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五)著名溶洞、温泉、瀑布等其他需要保护的地质遗迹。地质遗迹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的设立、建设、保护和利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发现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遇有重要发现的,发现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十九条禁止非法买卖和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为了科学研究、教学等目的,确需采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采掘方案,按照国家规定程序组织评审同意后方得采掘。

  采掘所得古生物化石的清单,应当在活动完成后30日内报采掘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禁止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以及海岸线的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

  工程建设采石、施工开挖破坏地质地貌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破坏的坡面进行绿化或者治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探矿权人不及时对遗留的钻孔、探井、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采取回填、封闭或者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采矿权人未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治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标志、设施的;
  (二)非法买卖和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的;
  (三)工程建设采石、施工开挖破坏地质地貌不予绿化或者治理的。

  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对检举揭发的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不查处的;
  (二)擅自批准或者超越管理权限批准挖掘、采集古生物化石的;
  (三)侵占、挪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或者应当退还采矿权人而不予及时退还的;
  (四)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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