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广东省私立高等学校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36:47  浏览:83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广东省私立高等学校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广东省私立高等学校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私立高等学校管理办法》(省政府1995年7月6日以粤府〔1995〕57号文发布)的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私立高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筹办、建校、招生,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二)虚报办学条件而筹办或正式建校的;
(三)学校管理不善,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能达到相应办学层次最基本的教育教学水平的;
(四)学校财务管理混乱,帐目不清,或挪用、侵吞、私分学校资产的;
(五)违背办学宗旨的;
(六)违反规定发放高等教育学历教育文凭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1998年1月1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2012年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意见

财政部


关于2012年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意见

财农[2012]1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精神,促进油茶、核桃、油橄榄等木本油料产业发展,2012年中央财政决定加大力度,继续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继续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大力发展木本油料产业,是缓解我国食用植物油供给矛盾,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改善生态环境、优化营养结构的重要措施。2011年,中央财政启动了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工作,累计整合和统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等十项资金共26亿元,同时带动地方财政整合和统筹资金14亿元,有力地支持了木本油料产业发展。

  2012年,中央财政加大力度,继续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牢固树立“抓整合和统筹就是抓资金投入、抓整合和统筹就是抓资金效益”的理念,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整合和统筹地方可用于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资金,与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集中使用,形成合力,促进木本油料产业持续稳定发展。

  二、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基本原则

  一是中央指导、上下联动。中央财政统一指导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工作,并整合和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各有关省(区、市)根据中央财政的统一指导,整合和统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本地区相关资金。

  二是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以木本油料产业发展规划为依据,通过规划定项目,围绕项目整合和统筹资金,集中解决制约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三是各尽其力,各记其功。参与整合和统筹的各专项资金管理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管理主体各尽其力,各记其功,切实形成有效合力。

  四是明确分工、协调配合。各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工作。要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充分调动林业、农业、水利、扶贫等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发挥各自职能作用。

  三、中央财政整合和统筹资金的范围和支持环节

  2012年中央财政整合和统筹的资金包括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林木良种补贴资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造林补贴资金、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等十项。

  中央财政的整合和统筹资金,重点支持优质种苗培育、基地建设(新造、抚育和低产改造)、新品种和技术推广、龙头企业种植加工以及金融支持等环节。一是优质种苗培育。以林木良种补贴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为主。二是基地建设。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造林补贴资金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为主。三是新品种、新技术推广与技术服务。以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为主。四是龙头企业加工。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为主。五是金融支持。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为主。

  四、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方式

  中央财政将分别通过明确数额和引导鼓励的方式落实整合和统筹的资金。一是在分配林木良种补贴资金、造林补贴资金、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等六项资金时,明确用于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数额。二是引导鼓励地方整合和统筹安排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木本油料产业发展需求、财力状况等因素,积极整合和统筹本地区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进一步扩大整合和统筹资金的规模。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商,把来自其他渠道的性质相近、用途相似的资金纳入整合和统筹范围,做到“多个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

  五、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工作要求

  (一)认真编制2012年度工作方案并对2011年工作进行总结。各有关省(区、市)要以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相关规划为依据,结合其他相关规划,编制2012年度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目标任务、支持内容、实施步骤、时间计划、保障措施等。同时,各有关省(区、市)要对2011年整合和统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内容包括省级和省级以下资金安排情况(列表)、组织保障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和产业发展情况等。请各有关省(区、市)于4月10日前将工作方案和总结一并报送财政部。中央财政将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方案及总结报送情况,对整合积极性高、措施有力的省(区、市)予以倾斜支持。

  (二)做好与各项资金政策、规划和制度的衔接。一是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继续按照“中央宏观指导、地方自主选项”的要求,由地方自主确定用于木本油料产业的资金量。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情况,同时编入本地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以及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二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支持木本油料生产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瞄准贫困农户,支持贫困农户依托木本油料产业增收致富。三是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重点扶持规划区内木本油料基地建设项目和龙头企业申报的木本油料加工项目。四是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规划,做好规划区项目的对接工作,因地制宜,积极选用油茶等木本油料作物作为水土流失治理的生物措施。五是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按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相关规定,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

  (三)加强整合和统筹的管理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承担起牵头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内部分工,落实相关职责,增强内部协作,做好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商。二是完善管理方式。各有关省(区、市)应不断完善整合和管理方式。逐步扩大资金和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范围,为基层整合和统筹资金创造条件。通过财政补贴、贷款贴息和保险保费补贴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木本油料产业发展。三是强化监督检查。要按照“既推进整合、又加强管理”的要求,加强对整合和统筹资金的监管,避免出现借整合和统筹名义挪用支农资金的现象。建立多层次、多方位、多形式的监督检查机制,充分发挥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事处、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以及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


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发布《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 2003年2月14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为了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卫生的补助范围和方式,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加大农村卫生投入


农村卫生工作关系到保护农民健康、振兴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做好农村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增加卫生事业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并积极调整卫生支出结构,从现在起到2010年,各级人民政府增加的卫生投入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筹集资金发展农村卫生事业,不断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二、合理安排各项农村卫生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卫生的财政补助范围包括: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必要的医疗服务,卫生事业发展建设以及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一)农村公共卫生经费


根据当地服务人口、公共卫生服务量及乡(镇)公共卫生人员数量,并考虑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等因素,由县级财政合理安排公共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工作需要的人员和业务经费。


农村公共卫生经费主要实行项目管理。县级卫生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基本项目及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实施所需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人员经费按照工作量核定,业务经费按照开展项目工作必需的材料、仪器、药品、交通、水电消耗等成本因素核定。项目可以交由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组织实施,也可以由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交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目前不具备项目管理条件的地区和不适合按项目管理的工作,可以按照定员定额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核定公共卫生经费。


省和市(地)级卫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市(地)、县(市)、乡(镇)开展公共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经费补助。省级财政承担购买全省计划免疫疫苗和相关的运输费用。


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涉及面广、危害严重的重大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等的预防控制项目给予补助。


村卫生室、民办卫生机构或乡村医生、个体医生承担预防保健任务所需经费,由乡(镇)卫生院等按其承担的具体任务核定。


(二)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经费


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原则上通过医疗服务收入进行补偿。对乡(镇)卫生院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必要经费,由县级财政根据医疗服务工作需要予以核定。


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招聘的乡(镇)卫生院院长的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核定,其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按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标准核定,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乡(镇)卫生院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核定,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并逐步实行集中支付。


(三)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建设资金


农村卫生机构的建设应与当地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政府举办卫生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加大对农村卫生基础建设的投入力度,到2010年基本完成县级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房屋设备的改造和建设任务,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


政府举办的县乡两级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要由县级计划部门按基建程序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其他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按规定纳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修缮、设备更新购置、人才培养等项目支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等情况,经论证后合理确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年安排。


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对贫困地区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给予补助。


(四)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经费


县级财政按实际参加合作医疗人数和补助定额对合作医疗给予资助,并按参加合作医疗人数及工作任务量等因素合理安排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县级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资金,对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可以直接用于贫困农民家庭大病医疗费用的的补助,也可以用于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省级和市(地)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农村合作医疗和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给予适当支持。


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省、市(地)、县、乡各级财政对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的资助标准,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资金应不低于人均10元。


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贫困地区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和中西部地区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支持。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根据试点进展情况,逐步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


三、加强农村卫生经费管理


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要认真做好乡(镇)卫生院经费指标划转等有关工作。


乡(镇)卫生院经费指标上划基数,原则上由各地按当年县级财政下划乡(镇)财政的经费基数,参考经济增长及近几年乡(镇)政府经费安排情况合理确定。其中:人员经费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划转,原县级下划到乡(镇)管理的人员(含现已离退休的人员,不含已脱离卫生院的人员)所需经费全部上划,下划后新增加的人员按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留岗的人员所需经费上划。


乡(镇)卫生院的资产,要在乡(镇)财政和卫生院认真清查的基础上,由县级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清产核资验收后,交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县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防止乡(镇)卫生院资产流失。


乡(镇)卫生院经费指标上划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全县(市)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进行统一规划,县级财政部门统一核定农村卫生经费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要继续对农村卫生工作给予支持,并按规定在用地、用工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投入。


各级财政、计划、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农村卫生资金和财务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