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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40:49  浏览:86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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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教发〔2006〕71


各高等学校:

  外国留学生教育是我省教育外事工作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是高等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吸引和鼓励更多外国留学生来我省高等学校学习,扩大外国留学生规模,提高外国留学生教育质量,促进我省教育国际化的发展,特设立湖北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现将《湖北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湖北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更多外国留学生到湖北省高等学校学习和从事科学研究,提高外国留学生教育质量,促进外国留学生对湖北的了解和友谊,扩大湖北教育的国际影响,特设立湖北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湖北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省财政纳入省级教育部门预算,省教育厅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条 本奖学金奖励对我友好、成绩优秀、品德优良的外国留学生。
第四条 本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奖学金适用于全省所有招收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
第六条 本奖学金面向在我省学习的外国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学习一学年以上汉语语言与文化的进修生。

第三章 奖学金标准

第七条 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标准如下:
1、博士研究生每人次12000元
2、硕士研究生每人次10000元
3、本科生每人次8000元
4、汉语语言与文化进修生每人次8000元

第四章 申请人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拥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护照,对华友好。
第九条 申请人表现良好,在校内无旷课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在校外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申请人应具有相应的汉语水平,并提供相关证明,如HSK证书、其他汉语学习和考试证书等。部分直接用英语授课的专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成绩在本年级或本班名列前茅。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该具备的其他基本条件分别如下:
1、本科生奖学金:申请人应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下。
2、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申请人应具有学士学位,有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年龄在30周岁以下。
3、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者应具有硕士学位,有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年龄在35周岁以下。
4、汉语语言与文化奖学金:申请人应为非汉语语言与文化专业毕业,或有一定汉语基础、专门来鄂进修汉语或提高汉语语言与文化水平,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以上的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

第五章 申请及评审

第十三条 本奖学金名额由省教育厅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各招收有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各高等学校按分配名额、本办法第四章的要求组织外国留学生申报,并在校内进行评审。校内评审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审结果要在校内公示一周。
第十五条 各高校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后,省教育厅按要求对获奖名单在湖北教育信息网(www.e21.edu.cn)上公示一周,确无异议,省教育厅最后发文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经确认的获奖留学生,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国库拨付至有关高校,再由学校发给获奖学生本人。
第十七条 申请本奖学金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湖北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2、 个人护照复印件
3、 最高学历、学位证明(如毕业证书等)
4、 就读学校出具的在校成绩、表现证明
5、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推荐信原件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各高等学校可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校内评审办法。
第十九条 在鄂学习的港澳台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06年9月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湖北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编号:

湖北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2006年度)


学生姓名(中文):

Name (英文):

所在学校(院)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湖 北 省 教 育 厅 制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照 片


姓/Family Name 名/Given Name
性别/Sex 国籍/Nationality
出生日期/Date of Birth 护照号码/Passport No.
2 、所在院校:
3 、留学生类别:
□ 博士研究生 □ 硕士研究生
□ 本科生 □ 汉语进修生
4 、所学专业:
5 、永久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以下由学校填写)
6 、学习主要课程及效果评价:(包括语言学习、专业课程、教学实习等, 请附成绩、论文、校内外表现情况等)
















(本页不够可加页)
导师或班主任
评语及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院

评审意见












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就读
学校
评审














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省教育厅
评审
意见












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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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档案资料利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档案资料利用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01号



  《无锡市档案资料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毛小平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无锡市档案资料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档案资料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资料,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以及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资料利用,是指对档案资料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档案利用工作,统筹安排档案资料利用所需经费。
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完善制度、简化手续,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料创造便利条件。

第四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档案资料利用工作。
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资料利用工作。

第五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档案馆(室)的档案资料利用工作实行监督指导,并编制、公布档案资料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乡(镇)、街道负责对所属单位的档案资料利用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有关档案资料。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综合档案馆主动提供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文件、记录、图片、声像等政府信息。

第七条 综合档案馆应当向社会提供本级机关、团体、其他组织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资料和本级分管范围内各历史时期的档案资料利用服务。
综合档案馆是政府信息公开场所,负责依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有关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八条 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室),在满足本系统、本专业、本部门、本单位档案资料查考利用需要的同时,应当向社会提供有关档案资料利用服务。

第九条 乡(镇)、街道档案馆(室)应当不断丰富馆(室)藏,制定切实可行的档案借阅制度,为档案资料利用提供方便。

第十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积极主动地开展档案利用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编辑档案文件汇集、收(发)文汇集、大事记汇编、组织机构沿革、利用效果汇编和各种参考资料;充分利用档案资料开展档案史料的研究和编纂工作,举办各种形式的档案展览;加强部门之间和档案馆(室)之间档案资料资源的有效整合。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及时公开和更新档案资料,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加强档案资料数字化建设,设置档案资料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设立信息公告栏、电子屏等,方便公众查阅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提供档案资料利用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查阅;
(二)复制;
(三)代查;
(四)咨询;
(五)传递服务。

第十三条 档案资料向社会开放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资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档案资料,自档案资料形成之日起满 30 年的,全部向社会开放利用;
(二)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档案资料,以及经过系统整理、编研的资料,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利用;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可开放利用的档案资料,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利用。
前款(一)、(二)项所列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资料,可延期开放,控制利用。

第十四条 利用档案资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位和个人需要利用已开放档案资料的,必须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二)单位和个人需要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资料的,必须说明查阅具体内容和利用目的,经保存该档案资料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需要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本部门或者单位全宗未开放档案资料的,必须持本部门或者单位介绍信,并说明查阅内容和利用目的;利用非本部门或者单位全宗未开放档案资料的,必须开具立档单位介绍信,说明查档具体内容和利用目的。
(四)单位和个人进行专题研究、编纂史志等需要大量或者系统利用档案馆(室)档案资料的,必须事先提出详细计划,经立档单位或者档案馆(室)同意。
(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需要利用涉及本人或者亲属档案资料和已开放档案资料的,必须持有回乡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利用档案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利用下列档案资料,必须经立档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档案资料涉及者同意:
(一)标有密级的文件;
(二)党政机关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外事、保卫部门的会议记录;
(三)干部、职工鉴定以及有关述职、举证等资料;
(四)干部、职工的处分档案;
(五)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及音像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经审批方可利用的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移交、捐赠、寄存和代为保管的档案资料按照下列规定利用: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因档案库房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寄存在其他档案馆(室)的档案资料,由立档单位负责提供利用;
(二)集体、个人寄存在档案馆(室)的档案资料,须经档案所有者同意后方可利用;
(三)对捐赠、代为保管在档案馆(室)的档案资料,档案资料所有者可以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四)单位和个人对其移交、捐赠、代为保管在档案馆(室)的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

第十七条 档案资料利用者需要在档案馆(室)拍摄、复制、下载档案资料的,应当经档案馆(室)同意或者由工作人员办理。
档案资料利用者拍摄、复制、下载或者摘抄未公开的档案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公布。

第十八条 经档案馆(室)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档案资料利用者可以在其研究著述中引用档案资料内容,但应当注明档案保管单位并对引用内容作相应说明。
档案资料利用者大量、系统地利用档案资料内容的,应当将撰写的著述或者学术成果赠送档案馆(室)收藏。

第十九条 档案馆(室)应当加强档案资料原件保护工作,以电子或者复制形式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第二十条 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依据档案原件出具的复制件,经档案馆证明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档案资料利用者应当自觉爱护档案资料,禁止撕页、剪割、涂改、划线、圈点、批注、拆装等损毁或者伪造档案资料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资料,可以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利用档案资料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申请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档案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立档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移交档案资料的;
(二)不依法履行档案资料公开义务的;
(三)不及时更新公开档案资料内容、档案资料指南和目录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档案资料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在档案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档案损毁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其价值及损毁程度,责成利用者给予经济赔偿。伪造或者擅自公布档案造成国家机密泄露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1年1月17日23时19分,湖北省武汉市武胜路康宏实业公司服装厂发生火灾,造成14人死亡、4人受伤,过火面积约900平方米。根据现场勘察,起火建筑共三层,一层为商铺,二至三层储存服装,其中二层局部作为员工住宿场所,经营、储存和住宿区域未有效分隔,属于“三合一”场所,火灾原因正在调查中。
  1月13日0时55分,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枫林一路303号的西娜湾宾馆发生火灾,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过火面积约150平方米。根据现场勘察,宾馆设置的室外疏散楼梯仅有一个出入口,影响了人员逃生,火灾原因正在调查中。
  1月3日15时40分,重庆市秀山县一个木材加工作坊发生火灾,造成4人死亡。
  1月6日23时40分,四川省广安市一个建材商店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
  1月13日23时31分,广东省东莞市一个临街五金店铺发生火灾,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
  1月17日22时40分,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一个小型宾馆发生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
  上述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部分地区消防安全工作依然存在薄弱环节,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火灾隐患排查不彻底、整改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冬春季节火灾易发、高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1月18日国务院第五次全体会议、1月12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26号)要求,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乡镇、街道办、居委会、社区的消防工作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有效遏制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加强重点场所、重点时段和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各地要根据春节即将来临,公众场所人员流量增加的特点,重点加强公共娱乐、餐饮酒店、商业购物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同时,针对近期火灾事故暴露出的薄弱环节,要加大对小型公共住宿场所、小型公共餐饮场所、小型公共休闲场所、小型公共娱乐场所等小型人员密集场所和“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对于严重超员、封堵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违章燃放烟花、关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处罚。
  三、继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普及安全用火、用电和逃生自救常识,不断提高社会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四、严肃查处事故,用事故教训推动事故预防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已将今年以来发生的两起重大火灾事故的查处列入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挂牌督办的事项,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地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查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跟踪督促事故责任的落实。同时,要认真分析典型事故案例,针对暴露出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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