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2:46:53 浏览:9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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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沪公积金(2011)7号
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各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金[2011]1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11]32号),现就本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2月9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04个百分点,由0.36%上调至0.40%;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35个百分点,由2.25%上调至2.60%。
二、从2011年2月9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0个百分点,由4.30%上调至4.5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3.75%上调至4.00%。
三、2011年2月9日(含2月9日)以后发放的贷款,执行本通知规定。2011年2月9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自2012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表: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0万元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表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
附表:
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项 目 调整前利率 调整后利率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当年缴存 0.36 0.40
上年结转 2.25 2.60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3.75 4.00
五年以上 4.30 4.50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0万元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表
金额单位:元
年限 年利率% 月还款额 总还款额
1 4.00 到期还清 104000.00
2 4.00 4342.49 104219.81
3 4.00 2952.40 106286.35
4 4.00 2257.91 108379.46
5 4.00 1841.65 110499.13
6 4.50 1587.40 114293.01
7 4.50 1390.02 116761.35
8 4.50 1242.32 119263.05
9 4.50 1127.76 121798.00
10 4.50 1036.38 124366.09
11 4.50 961.87 126967.20
12 4.50 900.01 129601.18
13 4.50 847.87 132267.88
14 4.50 803.38 134967.14
15 4.50 764.99 137698.79
16 4.50 731.58 140462.64
17 4.50 702.25 143258.48
18 4.50 676.32 146086.12
19 4.50 653.27 148945.31
20 4.50 632.65 151835.85
21 4.50 614.12 154757.48
22 4.50 597.39 157709.95
23 4.50 582.22 160693.00
24 4.50 568.42 163706.36
25 4.50 555.83 166749.74
26 4.50 544.30 169822.87
27 4.50 533.72 172925.44
28 4.50 523.98 176057.14
29 4.50 514.99 179217.68
30 4.50 506.69 182406.71
关于川江滚装船跳板改造要求的补充通知
交通部
关于川江滚装船跳板改造要求的补充通知
交海发[2005]154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关于公布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交海发[2004]597号文)、《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补充规定》的有关要求, 2005年6月30日前,在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的现有II型客滚船的跳板须进行整改,具体要求如下:
一、2005年6月30前,具有前伸吊臂式跳板的II型客滚船(下称“刀叉式客滚船”)应向中国船级社提交跳板改造计划,中国船级社对提交跳板改造计划的船舶换发有效期3个月的条件证书。未提交跳板改造计划的,船舶适航证书自动失效。
二、提交跳板改造计划的船舶中属由其他船型改建而成的“刀叉式客滚船”和30车位及以下的“刀叉式客滚船”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跳板改造。经中国船级社检验合格后签发长期检验证书,有效期至2007年6月30日。本条所述船舶,到期未完成改造的,船舶适航证书自动失效。
三、除第二条所述船舶以外所提交跳板改造计划的其他“刀叉式客滚船”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跳板改造,经中国船级社检验合格签发长期检验证书,有效期至2007年6月30日。本条所述船舶,到期未完成改造的,船舶适航证书自动失效。
四、第三条所述船舶中完成跳板改造,且在2007年7月1日前,按法规及标准船型相关要求(除船型主尺度及船体结构布置要求外)完成改造的船舶,可在库区继续使用至2010年。中国船级社应在适航证书上注明“仅限库区航行”。仅限库区航行指船舶航行于三峡大坝船闸以上水域,不过三峡大坝船闸。
长江海事局按上述时间要求加强船舶监督检查,对适航证书失效的船舶一律不予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国务院关于发布《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发布《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通知
国务院
现将《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职工积极提合理化建议,努力进行技术革新,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职工(集体或个人)提出的有关改进生产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经过实验研究和实际应用,使某一单位的生产或工作取得显著效益的,均按本条例给予奖励。
第三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包括以下各类:
(一)工业产品、建筑结构的改进和质量的提高,生物品种的改良和发展,以及发展新产品。
(二)工艺方法,试验、检验方法,栽培技术、植物保护技术,养殖技术,安全技术,医疗、卫生、劳动保护技术及物资储藏、养护、运输技术等的改进。
(三)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四)更有效地利用原料、材料、燃料、动力、设备及自然条件的技术措施。
(五)设计、统计、计算技术及其他技术的改进。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励,应当贯彻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作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发给奖状和奖金。
第六条 被采用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的奖励,按年经济效果大小分为四等:奖励等级 年经济效果 奖 金 荣誉奖 一 100万元以上 1000~2000元 奖状 二 10万元以上 500~1000元 奖状 三 1万元以上 200~500元 奖状 四 不满1
万元 200元以下 表扬
被采用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的年经济效果,从采用时起,按一年的经济效果计算。
第七条 对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消除公害污染等不能直接以经济效果计算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按其作用意义大小评定奖励等级。
第八条 集体完成项目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九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励,由采用单位审查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奖金由采用单位支付。生产单位支付的奖金计入生产成本费,非生产单位支付的奖金在事业费中列报。
第三章 审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应有相应的机构或人员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审查、实施、奖励等工作。建议人和审查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重大的和本单位无法处理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采用后由采用单位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必须经过试验或鉴定,成功之后才能采用。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扣回已发的奖金,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以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三年发布的《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同时废止。
198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