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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婚外同居当事人的赠与效力/任应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19:27:38  浏览:94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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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婚外同居的现象有增无减,由之而引发不少有关婚外同居当事人的赠与案件。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法院网公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在现实生活中,确有部分婚姻当事人在婚外与他人同居,且在同居前后或者同居期间有向对方赠与财产或支付补偿的现象。由此现象而衍生了不少相关利益主体的纠纷,要求人民法院判决承诺方履约等事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引发的赠与是否应当有效?又该如何判断这类赠与才合乎法律与社会道德的基本价值呢?笔者略表粗浅看法。

  对于婚外同居当事人的赠与,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作出不同认定。笔者倾向于折中的立场,较大程度地认同附条件有效说,即婚外同居行为与赠与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婚外同居违反婚姻法禁止性规定,当属无效,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基于婚外同居而产生的财产给付,并非无一例外地均违反善良风俗,不宜一概认定无效。判定婚外同居当事人赠与效力时,应当以公序良俗为主要考量,具体关注当事人的主观心态、涉及财产的性质和价值大小等因素。

  一、应当以公序良俗作为考量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前者是指国家社会的一般秩序;后者是指社会的一般道德观念。有时仅用其中一词即表达两者之意。婚外同居当事人的赠与在一般情形下并不直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对其是否有效的判断,有赖于引用公序良俗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就是我国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反映了国家、社会、民族的基本价值观和利益要求,是社会大多数人的一般道德标准。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就是看是否在社会大众可以容忍的范围内。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是社会大多数人不能忍受的,例如通过不法行为谋得不当利益,则应归于违反公序良俗;反之,行为无损公众的感情和道德感的,则可以承认其效力。

  二、应当结合当事人主观心态判定赠与之效力

  法律秩序不应该为不道德行为提供履行保障。婚外同居当事人赠与行为本身基本上是中性的,但其动机不良,目的不正当,致使该行为有伤风化。有时即使当事人是善意的,但是若其法律行为的后果是为社会大众不可忍受的,那么该法律行为也可以认定为违反善良风俗。

  (一)以建立、维持或者巩固婚外同居关系为目的之赠与,应被认定为无效。很明显,如果允许这类赠与有效,则无异于承认富裕的已婚者利用经济强势诱使贫困或者缺乏经验的异性与之建立和保持不法关系具有某种合理性,这种价值取向将极大地损害经济相对弱势群体的人格尊严。假如允许这类赠与生效,等于“鼓励”、“奖励”与人婚外同居,这将严重错误地引导经济弱势之人通过不法行为获益。因此,为了建立、维持或者巩固婚外同居关系而为的赠与,应当归于无效。曾经有过的协议,不得请求履行;已经履行的,接受财产一方应当将财产返还给对方。

  (二)以解除婚外同居关系为目的而为之赠与,原则上应被认定为有效。当事人双方商议解除婚外同居关系,或者一方单方决定解除婚外同居关系,这是当事人行为重新回归到法律的要求之下,应当肯定。为了促成婚外同居关系的解除,当事人双方商定,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财产,特别是已婚者一方给付同居的未婚一方一定财产,从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看,并不违反善良风俗。特别是当事人一方因为不知情而与已婚者婚外同居的,已婚者一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给予对方一定财产作为补偿,应是可以考虑被允许的。

  事实上,为了促成婚外同居关系尽快结束,获知配偶婚外与人同居的婚姻配偶另一方,必要时也有同意给付一定财产的。或者说,合法婚姻的配偶在必要时也不排斥通过给付一定财产促成非法同居关系的解除。因此,对于这类赠与法律上不必要否认其效力。

  三、应当适当考虑赠与财产的性质及价值而区别判定赠与之效力

  在以解除婚外同居关系为目的的赠与中,其中赠与财产的性质和价值大小值得关注。如果赠与的财产系赠与人无权处分的财产,赠与当然无效;赠与人将本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赠与同居另一方,这属于无权处分,依法当然无效;赠与人将其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共同财产赠与同居另一方,侵犯了合法配偶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应以无效为宜。

  赠与是赠与人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原则上可以生效。个人特有财产属于配偶个人所有,与另一方配偶不形成共有关系,单纯从财产性质看,这种做法似可以被允许。因为财产所有权人对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享有处分权。然而,如果赠与财产价值过大或者赠与财产价值明显超出了一般人接受能力的,应当酌情认定超出部分无效。一方面,另一方获赠的财产价值过大,对当事人另一方、对社会可能产生错误的价值引导;另一方面,赠与人的个人财产是其履行婚姻家庭生活中扶养义务或其他债务的偿还能力担保,其将个人财产大部分或者统统赠与婚外同居之人,无疑损害了合法婚姻配偶、家庭成员甚至是债权人的利益,且不具有正当性。

  同时,必须注意到,假设已婚者以其个人特有财产向婚外同居者支付补偿这种观点被接受,将会引出以下三个问题:(1)如果个人特有财产被允许用于支付“包二奶”的费用或代价,会造成法律逻辑混乱。夫妻共同财产不得用于“包二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则被允许用于“包二奶”,这明显违反《婚姻法》“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立法价值取向。(2)已婚者将个人财产大部分甚至全部约定给婚外同居者作“补偿”,势必导致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利益的不平衡,故并不可行。此疑问的产生,源于已婚者有婚姻配偶、有家庭,对于夫妻而言,相互扶养是夫妻法定义务。如果一方将自己的个人财产全部或者大部分赠送、“补偿”给了婚外同居者,他本人没有能力养活自己时,其配偶依法就得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如此情形,对于另一方配偶当然是不公允的。但是,如果婚姻仍然存续,另一方配偶能够对这方配偶的扶养需求视而不见吗?其实,除了配偶,这种财产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还包括未成年子女、需要赡养的父母等。按照婚姻法规定,未成年子女、需要赡养的父母都是享有扶养请求权的权利人,他们的扶养需求的合理满足也与这个已婚者的个人财产有着密切关系。如果“这个人”把个人特有财产统统用于补偿被“包二奶”,其扶养义务针对的权利人的利益又将如何保护呢?(3)如果“这个人”是负有债务的,其个人财产是其全部债务的担保之一,如此一来,其债权人的权益是否受到了不当对待?婚外同居者将个人财产赠与同居另一方时危及到债权安全的,债权人应当有权请求赠与无效。

  四、应当坚持性别平等原则

  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2条至少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主张,当事人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只要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司法就应当予以尊重;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这条司法解释的价值取向有问题,如果其将来生效,势必会产生很不公平的后果,即“包二奶有理”,有配偶者人财两得,同居另一方(通常是妇女)则失身又失财。

  以性别平等为据观察,拟定的司法解释条款值得商榷。考察现实婚外两性关系,绝大多数是属于已婚男在婚外与他人同居,而另一方多为未婚妇女,所谓“包二奶”成为社会一大奇观。从经济强弱对比看,男性为强势群体,女性是弱势群体。从社会文化角度审视,互相配对的同居生活后,男性与女性遭受的社会评价却大不相同,如大多数男性不以为耻,而女性在婚配市场的“行情”看跌。此条如果生效,可能会进一步加剧性别间的不平等,即强势者可以玩弄异性,而不必支付任何代价,这种价值取向可能产生的后果无疑令人困惑。

  总之,婚外同居当事人的赠与效力要考虑牵涉重大利益影响的一方。除了合法婚姻中的配偶,还应考虑婚姻中的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需要赡养的父母等权利人,还应包括与赠与人有债权关系的债权方。对于这些合法权益可能因婚外同居当事人赠与而受到损害的人,法律应当为他们提供救济,赋予请求撤销或无效之权利。而法律对于婚外同居当事人赠与的规制,则应当合理引导两性关系向着平等、非歧视的方向发展,应当保护合法婚姻,平衡各方利益主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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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批发市场管理办法(修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批发市场管理办法(修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


(1996年2月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9月25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批发市场的统一管理,规范批发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促进批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批发市场,是指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性的、公开的、规范的,具有信息、结算、运输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商品批发交易场所。中心批发市场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区域性、全国性的批发交易场所。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类批发市场除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批发市场的主管机关,负责批发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建立批发市场的审批工作;
(三)按本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批发市场建设和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研究拟定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五)负责批发市场的监督管理;
(六)检查指导批发市场的交易行为。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批发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未经批准的批发市场不得使用批发市场或中心批发市场字样。
第五条 批发市场以服务为宗旨,遵循公开交易、平等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设立批发市场,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设立中心批发市场,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内贸易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设立批发市场。
第七条 设立批发市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市场建设规划;
(二)交易商品的主要产地、销地或集散中心;
(三)有进行批发交易的场所和基本配套设施;
(四)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设立批发市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设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设立批发市场的可行性报告;
(三)批发市场的建设计划与实施方案;
(四)监督管理机构、章程、交易规则、管理办法;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批发市场,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批发市场资格证书》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批发市场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管理机构和交易品种等事项之一的,应向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批发市场申请停(歇)业的,应提前30日向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缴还《批发市场资格证书》,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批发市场设立管理委员会。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发起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等组成。中心批发市场的管委会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发起单位和发起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等组成。
第十三条 管委会是批发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批发市场交易活动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调解和处理交易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等。
第十四条 进入批发市场从事商品批发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交易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开展规定商品批发业务所必需的注册资金和相应的经营设施;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持有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四)批发市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凡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由持有资格证书的交易员交易的批发市场,交易商需委派具有资格证书的交易员进场交易。变更或增加交易员须提前15日向管委会备案。
第十六条 交易商变更法人代表时,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管委会备案。
第十七条 批发市场禁止下列行为:
(一)蓄意串通,制造虚假供求和价格;
(二)故意捏造散布虚假的、容易使人误解的信息;
(三)以操纵市场为目的,连续抬价或压价买入或卖出同一种商品;
(四)以其他直接或间接方式,操纵或扰乱交易;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交易商应自觉接受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交易活动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批发市场成交的价格、数量等信息由管理委员会统一汇总。
第二十条 批发市场应建立行情报告制度。批发市场在每天交易结束后,须将成交的品种、产地、数量、价格等行情报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发布;中心批发市场在每天交易结束后,须将成交的品种、产地、数量、价格等行情,在报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还须报国内贸
易部,由国内贸易部统一向全国发布。批发市场行情同期抄送市物价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批发市场实行下列公开办事制度:
(一)市场管理人员姓名、职务、职责公开;
(二)市场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公开;
(三)摊位及其他设施的安排、租赁费、管理费收取标准公开;
(四)违法案件处理结果公开。
第二十二条 市场管理人员不得参与批发市场的交易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批发市场依法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理。
批发市场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管委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未办理批准手续私自开办批发市场的,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条件私自开办批发市场且有违法所得的,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提请有关执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一)破坏批发市场的各种设施;
(二)严重扰乱批发市场秩序;
(三)拒绝、阻碍批发市场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5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第61号令)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未办理批准手续私自开办批发市场的,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条件私自开办批发市场且有违法所得的,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
改正。”
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提请有关执法机关依法查处。”
三、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删除。相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1996年2月7日

关于印发《中共交通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中共交通部党组


中共交通部党组文件

交党发[2005]26号



关于印发《中共交通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党委、部内各司局:
  现将《中共交通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从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全局出发,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根本举措。制定《具体意见》,建立健全具有交通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部署,推进交通行业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需要。部党组根据《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交通实际制定了《具体意见》,对交通系统建立健全惩防体系作了全面的部署,《具体意见》的贯彻实施,必将为交通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各级党委及行政领导班子要将建立健全具有交通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有机结合起来。突出重点,扎实开展工作,不断推进交通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主动协助党委抓好贯彻落实,推动贯彻落实工作有步骤开展。要加强对各项任务落实的监督检查,认真了解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注意总结推广实践中的好做法,分析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部属各单位,要按照《具体意见》的要求,10月底前制定出本单位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机关各司局及在任务分解表上承担牵头任务的有关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按时组织完成任务。各单位对贯彻实施《具体意见》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交通部党组。

中国共产党交通部党组(章)
二○○五年八月十日

中共交通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
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抓紧建立健全具有交通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交通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制定以下具体意见。
一、建立健全交通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围绕建设和谐交通、文明交通、廉政交通,加强交通行政能力建设。紧密结合交通发展现状、发展进程和行业思想文化道德特点,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纳入交通发展的总体规划,与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有机结合起来。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不断推进交通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促进交通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1)按照《实施纲要》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要求,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从交通行业实际出发,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便于操作、具有交通特色的《具体意见》。(2)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大治本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3)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重要讲话中关于当前要抓好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处五个方面工作要求的框架,安排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工作。(4)按照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精神,认真运用党反腐倡廉的基本经验和交通行业多年来形成的工作思路,加强全局性、前瞻性、规律性问题的研究,在实践中完善,在完善中发展。(5)按照近期具体、中期原则、长期宏观的思路,对2005年至2007年的反腐倡廉任务作出具体安排;对2008年至2010年的工作提出原则要求,对2011年至2020年的工作进行宏观规划。
(三)主要目标。2005年至2007年,具有交通特色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整体格局和工作机制基本建立,预防腐败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明显提高,对部机关和部属单位权力行使的监督切实得到加强,交通行业腐败现象得到初步遏制,人民群众对交通行业的反腐倡廉工作满意程度不断提高。2010年,各项工作进一步巩固、落实、深入、提高,建成与“三步走”战略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交通行业腐败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完善的具有交通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二、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性作用
(一)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反腐倡廉教育
深入、持久地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教育和理想信念、法律纪律、优良传统教育。紧密联系实际,进行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教育。2005年至2006年上半年,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开展“清正廉洁,永葆先进”的主题教育活动。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进行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和科学发展观为主要内容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主题教育,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理论学习。把反腐倡廉理论作为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采取自学、培训、参加组织生活等形式,每年组织两次对反腐倡廉理论的专题学习。2005年至2006年,重点学习《江泽民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胡锦涛同志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进行学习心得体会交流和征文评选,以评促写,以写促学。2007年,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深化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理论学习。
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校的教学计划。2005年,部党校、机关党委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共同组织编写《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系列教育读本》。从2006年开始,把《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系列教育读本》学习纳入部党校的教学大纲,反腐倡廉教育课时不少于总体课程的十分之一。每年要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新进领导班子的成员、新当选和新任命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集中进行一次廉政培训。
广泛开展领导干部讲廉政党课活动。从2005年开始,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讲一次廉政党课,作一次反腐倡廉形势报告。每年评选优秀讲稿,并汇编成书,使廉政党课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二)开展面向全行业的反腐倡廉教育
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纪律教育。2005年,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全行业进行一次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教育,增强广大党员的纪律观念。继续开展谈心活动,坚持部领导与交通厅(局)长、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谈心制度。2006年至2007年,进一步深化作风纪律教育,把专题学习、群众评议与改进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开展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从2005年开始,每年在全行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树立一批勤政廉政的先进典型,通过报刊、网络、电视、演讲会、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宣传典型,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剖析一批典型案例,采取观看电教片、编辑典型案例等形式,进行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同时,充分借助国家公布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加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教育。
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认真落实中央提出的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要求,切实做到廉政文化进机关、进站所、进车船、进工地、进家庭。在全行业构建廉政文化活动载体,弘扬交通行业传统文化精髓。在机关开辟廉政文化角,在图书馆阅览室充实廉政文化读物,在全行业开展廉政格言警句征集、廉政主题征文等活动。2005年,抓好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试点工作,建成部分廉政文化示范单位。2006年,总结经验,整体推进,形成一批廉政文化示范单位。2007年,推广示范单位的经验,使廉政文化建设活动进一步广泛深入开展。
开展干部职工喜闻乐见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活动。运用廉内助、廉政贺卡、廉政短信、廉政展览、廉政书画摄影影视作品等多种形式开展廉政宣传教育。
(三)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
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党组(党委)宣传教育总体部署。部党组和各级党组织要完善宣传教育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工作。建立交通行业新闻发布制度,通报交通发展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加强对于新闻舆论的引导。2005年,在《中国纪检监察报》创办廉政交通专栏。2006年,在《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交通部机关、部直属单位的网站上开办反腐倡廉专栏或网页,制作、播放廉政交通公益广告,扩大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覆盖面。2006年至2007年,进一步做好新闻宣传工作,让全社会和全行业了解和掌握交通行业反腐倡廉工作,形成交通行业反腐倡廉工作的良好氛围。
在抓好每年各项任务落实的基础上,不断巩固、深化、提高。到2010年,形成比较完善的宣传教育工作格局,进一步提高思想道德教育的实际效果,初步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
三、建立起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制度的保证作用
(一)建立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各级党组(党委)、行政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继续贯彻执行《中共交通部党组工作规则》,2005年制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暂行办法》、《交通系统处级以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在决策和执行中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细化运行规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决定制度。2006年在部已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行政监察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方面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和评估制度、推行决策听证和公示制度。2007年,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制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坚持和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等制度。
(二)建立完善规范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制度。落实《廉政准则》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落实部党组提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个不准”。2005年,进一步完善《交通部机关干部廉政规定》、《交通部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实行“一岗双责”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定》,建立完善公路、水路、海事《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交通行政效能投诉办法》。2006年至2007年,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交通部《公务员从政行为规范》、《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施细则》、《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实施细则》等制度。
(三)建立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监督制度。2005年,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对交通行业廉政建设的重要批示,制定《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及大宗物资采购活动加强廉政监督工作的意见》。贯彻交通部《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2006年,制定《工程项目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工程项目廉政档案制度》、《农村公路建设纪检监察巡查制度》。2007年,制定监察部门对工程项目开展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的实施办法。
(四)建立完善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2005年,对过去出台的单项纪律处分规定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建立《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2006年至2007年,制定《关于违纪违法财物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的规定》,建立健全《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的惩戒配套制度。
(五)建立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2005年,制定《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职责权限、运行规则和操作办法。2006年至2007年,修订完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办法》,制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
在抓好每年工作的基础上,使反腐倡廉的法规制度不断完善。到2010年建立起反腐倡廉的制度框架,为反腐败工作提供制度保证,初步建立起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
四、建立起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充分发挥监督的关键作用
(一)切实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全面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2005年,制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以及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办法。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五项具体规定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出国(境)审查审批和配偶、子女从业规定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初步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信息库。建立和完善上级纪检监察主要负责人同下级领导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经济责任。2006年,制定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具体意见,明确监督的内容、方式,规范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从政行为和工作程序。制定《纪委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的办法》、《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督促检查的办法》和《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意见》,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亲属回避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回避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对部机关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人事任免、政府采购、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2005年,分析提出部机关权力运行的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加强监督检查。2006—2007年,对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通过科学配置权力,健全监督程序、完善监督措施,逐步建立健全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加强对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对交通行政许可行为评议考核活动,对违反行政许可规定实行责任追究。贯彻落实《行政监察法》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加强对交通各级行政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和执法监察。进一步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加强对施政过程、行政执行和行政行为的监督,以监督促管理。
(三)加强对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和大宗物资采购活动的监督。2005年,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和大宗物资采购活动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审批、招标投标、物资采购、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加强审计监督,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做到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制定《交通行业委托社会审计组织从事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2006年至2007年,建立和完善会计委派制度,进一步加大会计委派制试点范围,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建立起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和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
(四)切实加强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监督。2005年,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继续把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设计变更、材料供应、资金拨付等环节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强监督工作力度。组织开展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专项稽查。加强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及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2006年至2007年,完善落实廉政合同监督检查考核办法。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纪检监察派驻制,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探索实行纪检监察巡查制,进一步健全与检察机关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加强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常性监督检查。
(五)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2005年起,每年组织一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情况的抽查,认真落实有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参加的领导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认真执行组织人事部门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先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规定。2006年至2007年,制定《加强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干部选拔任用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办法》,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向党组织推荐的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六)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支持和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组织的执法检查和监督,认真倾听人大代表的批评和建议,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提案、视察、建议,倾听政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议案,不断改进工作。2005年建立特邀党风廉政监督员及工作联系制度,充分发挥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特邀监督员的监督作用。2006年,实行交通重大问题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健全受理群众信访举报的工作机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交通行业公务员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强化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功能。支持和接受新闻媒体依法进行舆论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通过舆论促进监督。
在抓好每年工作的基础上,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到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监督网络,形成反腐倡廉监督工作的整体合力,初步建立起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
五、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坚定不移地惩治腐败
(一)以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严厉惩治腐败分子。重点查办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以及严重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收钱送钱、跑官要官、行贿受贿、赌博以及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支持或伙同亲友非法敛财的案件。
(二)严肃查办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的违纪违法问题。着重查办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插手招标投标、设计变更、材料采购、资金拨付等活动中的违纪违法问题。重点查办贪污、受贿,挪用、挤占建设资金的案件。
(三)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严肃查办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贪赃枉法、吃拿卡要等发生在基层和执法人员中的以权谋私案件。认真查处在公路管理中乱收费、乱罚款、乱设站的“三乱”行为。严肃查处在征地拆迁、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四)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提高执纪执法水平。2005年总结交流交通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之间,协调配合办案的工作经验。2006年进一步完善办案程序,严格在法律和党规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办案手段和措施,保证办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初步形成各执纪执法机关协调配合的有效机制。2007年,进一步按照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要求,规范立案、调查、审理、处分、执行等各个环节。加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力度,做到案件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形成办案整体合力。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进一步拓宽和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挖掘案件线索。整合信访举报和案件信息资源,掌握信访举报和案件检查的动态,对重要的信息进行跟踪督查。建立信访举报和案件检查的联动工作机制。
(五)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坚持案件“一案两报告”制度。从2005年起,建立和完善 “一案两报告”制度,做到每查办一起案件,在移送审理时,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提出对发案单位的整改建议。2006年,针对交通系统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分析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制定相关规范,明确纪律要求,堵塞管理中的漏洞。2007年,总结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的经验,健全相关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六、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从根本上预防腐败
(一)深化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2005年,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经营权转让行为,制定《收费公路经营权益转让办法》。落实和完善资金监管制度,认真执行《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至2007年,建立交通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管理机制。完善咨询评估和专家评议制度,使投资项目决策更加科学化;研究制定项目公示制度,实现交通政府投资项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推行投资人招标制,研究制定相关规定,规范投资人招标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体系,制定交通重大项目稽查制度,实行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追究制。培育公路、水路建设代建市场,开展公路、水路建设代建制试点工作。
(二)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2005年清理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废止或修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建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从业单位信息系统,及时公布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建立起交通建设市场的信用监管体系。2006年,改进评标办法,推行合理低价中标,鼓励在概算投资控制下的无标底招标,逐步推行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改革资格预审办法,深化资格预审工作。加强对招标人的管理,规范招标行为。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2007年,稳步推进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改革,逐步建立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制度,全面推行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制度。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05年继续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规范交通行政审批事项,完善审批方式,加强后续监管,严格规范备案、核准的范围和程序。2006年至2007年,加强行政许可的配套制度建设,制定完善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程序、许可条件、监督检查及行政投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科学、严密的审批操作规程,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部门和人员的自由裁量权。2007年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逐步实行网上审批。推行政务公开,做到机关办事时限公开,保证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机关办事结果的公开,投诉渠道的公开,以公开促公正,提高行政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四)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2005年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继续加强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中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核、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试用等工作,进一步扩大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范围和比例。探索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副局级领导职位在系统内部竞争上岗试点,落实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和任职回避、交流制度,完善并严格执行部机关重要岗位干部定期轮岗的办法,围绕制定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标准,完善干部考核考察制度和办法。将审计结果纳入干部管理与评价的重要体系。加大组织处理力度,对群众反应强烈,严重影响工作,问题一时难以查清的干部,采取停职、免职、调离等组织措施。认真贯彻《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2007年,逐步推行部机关、部属单位副局级领导职位在系统内竞争上岗制度,选择部机关、部属单位少数正局级领导职位面向行业或社会公开选拔。探索党委、党组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干部任免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制度,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罢免制。
(五)全面推进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2005年提出关于开展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6年至2007年推行交通行政综合执法试点。
七、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要把建立健全交通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纳入交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交通行业各级党组织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组(党委)主要领导负总责,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各项任务的落实。成立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人负责,指导和推动贯彻落实工作深入开展。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级纪委要以更大的精力、更大的力度,协助党组(党委)抓好体系建设各项任务的分解和落实,加强督促检查,组织协调各单位各部门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措施。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尽快把任务分解到协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对负责的各项工作,研究提出落实的具体意见。要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各协办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三)建立机制,加强督查。建立责任机制,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责任分工、考核和追究。建立督查机制,把定期检查、平时抽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每半年召开会议听取专题汇报,每年度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建立奖惩机制,对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落实不力、工作进展迟缓的单位及领导,进行通报批评或责任追究。建立保障机制,在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有力保障。建立测评机制,对阶段性成果进行科学分析,准确把握反腐倡廉形势,提高工作预见性。建立工作联系点,抓好指导调研,加强督促检查,总结推广经验。通过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为构建和谐交通,促进交通运输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一、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性作用 1、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反腐倡廉教育 结合巩固和扩大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开展“清正廉洁,永葆先进”的主题教育活动。 机关党委 纪检组监察局 2005年-2006年
进行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和科学发展观为主要内容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主题教育,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2006年-2007年
采取自学、培训、参加组织生活等形式,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理论学习。 每年组织两次
重点学习《江泽民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胡锦涛同志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进行学习心得体会交流和征文评选,以评促写,以写促学。 人劳司纪检组监察局 2005年—2006年
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深化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理论学习。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校的教学计划。 纪检组监察局 2007年
组织编写《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系列教育读本》。 纪检组监察局 机关党委部党校 2005年
把《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系列教育读本》学习纳入部党校的教学大纲,反腐倡廉教育课时不少于总体课程的十分之一。 机关党委 人劳司部党校 从2006年开始
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新进领导班子的成员、新当选和新任命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集中进行廉政教育培训。 纪检组监察局 机关党委 每年一次
《中共交通部党组关于落实〈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任务分解表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一、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性作用 1、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反腐倡廉教育 组织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讲一次廉政党课,作一次反腐倡廉形势报告。 纪检组监察局 从2005年开始
2、开展面向全行业的反腐倡廉教育 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全行业进行一次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教育,增强广大党员的纪律观念。 2005年
继续开展谈心活动,坚持部领导与交通厅(局)长、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谈心制度。 每年一次
进一步深化作风纪律教育,把专题学习、群众评议与改进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2006年-2007年
每年在全行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树立一批勤政廉政的先进典型,通过报刊、网络、电视、演讲会、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宣传典型,表彰先进,弘扬正气。 体法司 从2005年开始
剖析一批典型案例,采取观看电教片、剖析典型案例等形式,进行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同时,充分借助国家公布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教育。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每年一次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做到廉政文化进机关、进站所、进车船、进工地、进家庭。在全行业构建廉政文化活动载体,弘扬交通行业传统文化精髓。 体法司 2006年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一、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性作用 2、开展面向全行业的反腐倡廉教育 在机关开辟廉政文化角,充实图书馆阅览室廉政文化读物。 机关党委 2005年
在全行业开展廉政格言警句征集、廉政主题征文等活动。 体法司 2006年
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试点工作,建成部分廉政文化示范单位。 2005年
总结经验,整体推进,形成一批廉政文化示范单位。 2006年
推广示范单位的经验,使廉政文化建设活动进一步广泛深入开展。 2007年
组织开展干部职工喜闻乐见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活动。运用廉内助、廉政贺卡、廉政短信、廉政展览、廉政书画摄影影视作品等多种形式开展廉政宣传教育。 纪检组监察局 常年
3、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 完善宣传教育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工作。 体法司 纪检组监察局 2005年
建立交通行业新闻发布制度,定期通报交通发展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加强对于新闻舆论的引导。
在《中国纪检监察报》创办廉政交通专栏。 纪检组监察局
在《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交通部机关、部直属单位的网站上开办反腐倡廉专栏或网页,制作、播放廉政交通公益广告,扩大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覆盖面。 体法司 2006年
进一步做好新闻宣传工作,让全社会和全行业了解和掌握交通行业反腐倡廉工作,形成交通行业反腐倡廉工作的良好氛围。 机关党委 2006年-2007年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二、建立起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制度的保证作用 1、建立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制度。 进一步完善各级党组(党委)、行政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 人劳司 机关党委 2005年
制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暂行办法》、《交通系统处级以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实施细则》
进一步完善在决策和执行中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细化运行规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决定制度。
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行政监察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方面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和评估制度、推行决策听证和公示制度。 纪检组监察局 2006年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制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 2007年
坚持和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 纪检组监察局 2006年
推行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等制度。
2、建立完善规范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制度。 落实《廉政准则》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落实部党组提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个不准”。 常年
进一步完善《交通部机关干部廉政规定》、《交通部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实行“一岗双责”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定》。 机关党委 2005年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二、建立起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制度的保证作用 2、建立完善规范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制度。 建立完善公路、水路、海事《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交通行政效能投诉办法》。 体法司 纪检组监察局 2005年
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交通部《公务员从政行为规范》、《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施细则》、《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实施细则》。 人劳司 2006年—2007年
3、建立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监督制度。 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对交通行业廉政建设的重要批示,制定《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及大宗物资采购活动加强廉政监督工作的意见》。贯彻交通部《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纪检组监察局 2005年
制定《工程项目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工程项目廉政档案制度》、《农村公路建设纪检监察巡查制度》。 公路司 2006年
制定监察部门对工程项目开展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的实施办法。 2007年
4、建立完善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 对过去出台的单项纪律处分规定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建立《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2005年
制定《关于违纪违法财物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的规定》,建立健全《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的惩戒配套制度。 2006年-2007年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二、建立起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制度的保证作用 5、建立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制定《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职责权限、运行规则和操作办法。 纪检组监察局 机关党委 2005年
修订完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办法》,制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 2006年-2007年
三、建立起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充分发挥监督的关键作用 1、切实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制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以及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办法。 2005年
初步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信息库。
建立完善上级纪检监察主要负责人同下级领导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
加强对领导干部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五项具体规定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出国(境)审查审批和配偶、子女从业规定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人劳司 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经济责任。 审计办
制定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具体意见,明确监督的内容、方式,规范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监督的从政行为和工作程序。制定《纪委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的办法》和《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督促检查的办法》,制定《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意见》。 纪检组监察局 2006年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三、建立起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充分发挥监督的关键作用 1、切实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亲属回避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回避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人劳司 2006
2、加强对部机关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 分析提出部机关权力运行的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加强监督检查。 机关党委 各司局 2005年
对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通过科学配置权力,健全监督程序、完善监督措施,逐步建立健全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 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 2006-2007年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 人劳司
加强对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对交通行政许可行为评议考核活动,对违反行政许可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体法司
贯彻落实《行政监察法》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加强对交通各级行政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和执法监察。加强对施政过程、行政执行和行政行为的监督。 纪检组监察局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三、建立起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充分发挥监督的关键作用 3、加强对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和大宗物资采购活动的监督。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和大宗物资采购活动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审批、招标投标、物资采购、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的监督。 纪检组监察局 2005年
加强审计监督,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做到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制定《交通行业委托社会审计组织从事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审计办 纪检组监察局
建立和完善会计委派制度,进一步加大会计委派制试点范围,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建立起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和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 财务司 2006年-2007年,
4、切实加强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监督。 继续把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设计变更、材料供应、资金拨付等环节的检查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强监督工作力度,组织开展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专项稽查。 纪检组监察局 公路司水运司 2005年
加强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及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完善落实廉政合同监督检查考核办法。 纪检组监察局 2006年-2007年
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纪检监察派驻制,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探索实行纪检监察巡查制,进一步健全与检察机关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制度,
加强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常性监督检查。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三、建立起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充分发挥监督的关键作用 5、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每年组织一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情况的抽查,认真落实有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参加的领导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认真执行组织人事部门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先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规定。 人劳司 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 2005年起
制定《加强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干部选拔任用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办法》。 2006年-2007年
领导班子成员向党组织推荐的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6、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 建立特邀党风廉政监督员及工作联系制度,充分发挥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特邀监督员的监督作用。 纪检组监察局 2006年
实行交通重大问题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 办公厅 机关党委
健全受理群众信访举报的工作机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交通行业公务员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四、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坚定不移地惩治腐败 1、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严厉惩治腐败分子。 重点查办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以及严重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收钱送钱、跑官要官、行贿受贿、赌博以及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支持或伙同亲友非法敛财的案件。 纪检组监察局 机关党委 常年
2、严肃查办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的违纪违法问题。 着重查办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插手招标投标、设计变更、材料采购、资金拨付等活动中的违纪违法问题。重点查办贪污、受贿、挪用、挤占建设资金的案件。
3、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 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严肃查办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贪赃枉法、吃拿卡要等发生在基层和执法人员中的以权谋私案件。
认真查处在公路管理中乱收费、乱罚款、乱设站的“三乱”行为。严肃查处在征地拆迁、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公路司
4、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提高执纪执法水平。 总结交流交通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之间,协调配合办案的工作经验。 纪检组监察局 2005年
进一步完善办案程序,严格在法律和党规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办案手段和措施,保证办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初步形成各执纪执法机关协调配合的有效机制。 2006年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四、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坚定不移地惩治腐败 4、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提高执纪执法水平。 进一步按照严格依法依纪办案的要求,规范立案、调查、审理、处分、执行等各个环节。加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力度,做到案件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形成办案整体合力。 纪检组监察局 机关党委 2007年
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进一步拓宽和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挖掘案件线索。整合信访举报和案件信息资源,掌握信访举报和案件检查的动态,对重要的信息进行跟踪督查。建立信访举报和案件检查的联动工作机制。
5、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建立和完善 “一案两报告”制度,做到每查办一起案件,在移送审理时,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提出对发案单位的整改建议。 从2005年起
针对交通系统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分析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制定相关规范,明确纪律要求,堵塞管理中的漏洞。 2006年
总结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的经验,健全相关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2007年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五、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从根本上预防腐败 1、深化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 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经营权转让行为,制定《收费公路经营权益转让办法》。落实和完善资金监管制度,认真执行《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财务司 2005年
建立交通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管理机制。完善咨询评估和专家评议制度,使投资项目更加科学化;研究制定项目公示制度,实现交通政府投资项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规划司 2006年-2007年
推行投资人招标制,研究制定相关规定,规范投资人招标管理。 公路司
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体系,制定交通重大项目稽查制度、实行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追究制。 规划司
培育公路、水路建设代建市场,开展公路、水路建设代建制试点工作。 公路司
2、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 清理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废止或修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有关规定。 公路司水运司 2005年
建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从业单位信息系统,及时公布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建立起交通建设市场的信用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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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从根本上预防腐败 2、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 改进评标办法,推行合理低价中标,鼓励在概算投资控制下的无标底招标,逐步推行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加强对招标人的管理,规范招标行为。 公路司水运司 2006年
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
稳步推进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改革,逐步建立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制度,全面推行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制度。 公路司 2007年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继续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规范交通行政审批事项,完善审批方式,加强后续监管,严格规范备案、核准的范围和程序。 体法司 2005年
加强行政许可的配套制度建设,制定完善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程序、许可条件、监督检查及行政投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科学、严密的审批操作规程,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部门和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2006年—2007年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逐步实行网上审批。 科教司 2007年
推行政务公开,做到机关办事时限公开,保证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机关办事结果的公开,投诉渠道的公开,以公开促公正,提高行政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办公厅纪检组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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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从根本上预防腐败 4、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继续加强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中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核、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试用等工作,进一步扩大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范围和比例。 人劳司 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 2006年
探索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副局级领导职位在系统内部竞争上岗试点。
落实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和任职回避、交流制度,完善并严格执行部机关重要岗位干部定期轮岗的办法,
围绕制定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标准,完善干部考核考察制度和办法。
将审计结果纳入干部管理与评价的重要体系。
加大组织处理力度,对群众反应强烈,严重影响工作,问题一时难以查清的干部,采取停职、免职、调离等组织措施。 常年
认真贯彻《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2005-2006年
逐步推行部机关、部属单位副局级领导职位在系统内竞争上岗制度,选择少数部机关、部属单位正局级领导职位面向行业或社会公开选拔。 2007年
探索党委、党组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干部任免制度。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制度,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罢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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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从根本上预防腐败 5、全面推进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 提出关于开展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体法司 2005年
推行交通行政综合执法试点。 2006-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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