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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犯罪的成因及对策分析/李晓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5:40:00  浏览:90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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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奸犯罪是一种严重的性侵犯罪,犯罪行为往往给被害人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给其家庭抹上一层阴影,对社会也会造成严重危害。2012年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强奸案15件,涉及被告人16人,被害人15人,通过对这些案件进行分析,找出此类犯罪的特点,分析其原因,寻找预防此类犯罪的对策,以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一、犯罪特点

  (一)被害人的特点

  1、农村中的留守女童。2012年我院受理的强奸案件共涉及15名被害人,其中7名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占46.6%。这7名被害人均生活在农村,父母外出务工,长期由祖父、祖母或外祖父、外祖母抚养。

  2、痴呆、精神有疾患的女性。15名被害人中有3名系痴呆、精神有疾患的女性。这3名被害人均系无性自卫能力的精神发育迟滞患者或正在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对被告人的强奸行为根本不知道反抗,也不知道告诉其家人,被告人容易多次得逞,危害往往也会更大。其中一名被害人在被奸淫后4个多月,其家人发现被害人已怀孕多日才得知此事。 

  3、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少女。15名被害人中有2人系未成年少女,她们生理发育虽然已经成熟,但是社会经验不足,缺乏对人的辨别能力,容易受到引诱,进入被告人设定的圈套。在被侵害时,又不能采取有效的反抗措施,使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得逞。

  4、娱乐场所服务人员。15名被害人中有1人系一单身俱乐部的走秀女,穿着性感、行为轻佻,被告人邀被害人一起喝酒唱歌后,又将被害人带至宾馆开房,强迫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5、通过网络认识的年轻女性。被害人与被告人通过网络认识后,轻易地答应了被告人的见面请求,并孤身前往,让被告人有可趁之机。

  6、喝酒不计后果的年轻女性。被害人喝酒时不计后果,被告人趁被害人酒后意识不清,将被害人带至宾馆等场所,对被害人实施奸淫。

  (二)被告人的特点

  1、农村中年龄较大的单身男性。16名被告人中50-75岁的有7人,他们生活在农村,要么一直未婚,要么已婚丧偶多年,缺乏家人的关爱,女性的呵护,对性有本能的渴求,又无从满足。他们看到被害人有机可趁时便挺而走险,对其实施奸淫,以满足自己的性欲望。

  2、血气方刚的青年男性。16名被告人中20-30岁的有7人,他们血气方刚,又未婚,年轻、漂亮的女性对他们有强大的吸引力,他们想方设法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当他们的性要求不能得到对方的同意时,便采取强迫手段对其实施奸淫。

  (三)采用的犯罪手段

  1、财物引诱。在对幼女实施的强奸犯罪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相互认识,从年龄上来说,被告人是被害人的长辈,平时表现出对被害人的关心照顾,被害人的监护人往往也不会对被告人存以戒心。被告人利用幼女年少无知,又禁不起诱惑的特点,利用少量财物作诱饵与其发生性关系,或在发生性关系后给少量财物,让其不要告诉家人。

  2、醉酒之机。被告人与被害人一起喝酒时,便心存不轨,频繁的与被害人喝酒叙谈,在被害人酒后意识不清时,又假意要带被害人去休息,趁机将被告人带至宾馆,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等被害人清醒时,发现已身处险境,报警为时已晚。

  3、不知反抗之机。被告人见被害人呆傻或正在精神病发病期间,趁无人监管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此时毫无性防卫意识,也无性防卫能力,不知反抗,让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轻易得逞。

  4、暴力手段。被告人对被害人早有犯意,在被害人与其单独相处时,先是对被害人威胁引诱,在被害人不从的情况下,便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有的被害人呼救、反抗都无济于事。有的被害人见此情形,甚至羞于呼救,让被告人的犯罪得逞。

  二、犯罪原因分析

  (一)个人原因

  1、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无知导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16名被告人中高中文化2名,初中文化6名,小学文化6名,文盲2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不清楚。如被告人岳某系小学文化,与一精神病患者同居并发生性关系,岳某对与没有自卫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是犯罪及其犯罪的后果并不知晓。

  2、被告人品德低下,缺乏自制力。部分被告人道德败坏,品质低下,身边又没有人对其行为加以约束,长期以往,走上犯罪道路。如被告人陈某强奸案发生后,群众反映此人经常看黄色录像,还与其他妇女有不正当性关系等。

  3、被害人自身原因。被害人交友不善,贪图小便易,易轻信他人,自身行为放纵等,是其成为强奸犯罪被害人的诱因。

  (二)家庭原因

  1、被告人缺乏家人关爱,长期单身生活,情感压抑,走上犯罪道路。有8名被告人系生活在农村,一直无配偶或丧偶多年,自身年龄较大,生活条件不好,其子女在外务工,又没有配偶,为满足自己的性欲望,铤而走险,对幼女或痴呆女性进行奸淫。

  2、被害人家庭教育缺失,监护不力,成为强奸对象。留守儿童、隔代抚养、隔代教育,其带来的关爱缺失,教育错位,已成为当今的一个社会问题。15名被害人中有9人均系农村中的留守儿童,由爷爷婆婆或外公外婆抚养,他们文化程度低,又忙于农活和家务,对被害人关心甚少,不能很好地对被害人进行监护和教育,使被告人有可趁之机实施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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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1998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1998〕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已于1998年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26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我国台湾地区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诉讼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与诉讼权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
第三条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四条 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并须附有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证明文件。
第五条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件号码、申请时间和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情况及证明文件;
(三)请求和理由;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受理;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同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是否生效不能确定的,应告知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
(一)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未确定的;
(二)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
(三)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
(四)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
(五)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
(六)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后,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不具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裁定认可其效力。
第十一条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对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允许。
第十五条 对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民事判决,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前,一方当事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作出的判决的,应当中止诉讼,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认可条件的申请,予以认可,并终结诉讼;对不符合认可条件的,则恢复诉讼。
第十七条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发生效力后一年内提出。
第十八条 被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需要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裁定和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的,适用本规定。


咸阳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暂行办法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政办发〔 2004 〕176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咸阳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涉及企业检查的管理,规范检查主体对企业检查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投资经营环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检查主体是指对在咸企业实施检查的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事业单位。

第二条 对企业实行每月20个平静工作日制度,凡涉及企业检查的检查主体,应将无严格时间限定的检查一律放在每月后10天,将每月前20天完全留给企业,保证企业每月有20个不受干扰的平静工作日。

第三条 各检查主体对企业实施检查,必须报经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办公室同意并核发《涉及企业检查通知单》后方可进行。

涉及下列情形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一)法律法规对检查内容和检查时间有明确规定的;

(二)检查事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企业有重大违法犯罪嫌疑,不及时检查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群众举报或投诉有关企业,应当及时查处的;

(五)对企业实施涉及保密、时间性强和特殊检查的;

(六)中、省及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检查的。

第四条 《涉及企业检查通知单》实行一次一单制,即每检查一次办一次检查通知单。检查主体应于检查前5日申请核发检查通知单。

第五条 具有法人资格、直接或牵头实施检查的单位为申办《涉及企业检查通知单》基本单位。有直接检查行为、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对企业实施检查,由符合规定的上级单位统一申办《涉及企业检查通知单》。

第六条 申办《涉及企业检查通知单》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查主体到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办公室领取《涉及企业检查申请表》一式两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填写好的申请表应加盖单位公章,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签注意见。

(三)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办公室对《涉及企业检查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规定的签发《涉及企业检查通知单》。

第七条 检查主体申办《涉及企业检查通知单》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法有效的检查依据文件;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 检查主体到企业检查,必须出示《涉及企业检查通知单》,被查企业应按检查的要求予以配合。

第九条 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严格审核涉及企业的各类检查,并建立《涉及企业检查通知单》管理档案。

第十条 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办公室对经过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检查项目,应在收到《涉及企业检查申请表》后二个有效工作日内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检查项目亦应于收到《涉及企业检查申请表》二个有效工作日内通知申办单位不得检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办公室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检查主体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涉及企业检查审核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县市区涉及企业检查管理部门核发的《涉及企业检查通知单》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办公室可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检查主体有违反每月20个平静工作日制度的乱检查行为,被检查企业可向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办公室举报(电话:3210406),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办公室应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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