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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析 身 体 维 权/王姗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40:49  浏览:82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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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析 身 体 维 权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王姗姗

身体维权是这样的一种社会现象:以农民工、强拆对象为主体的社会弱势群体,在自身的权利诉求(以财产性诉求为主)得不到实现的情况下,以自残、自杀等非理性方式牺牲自我身体权、健康权乃至生命权的途径,以期唤醒舆论的关注和社会关怀,左右权利进犯者的舆论压力和坏境,迫使其自我修正或自上而下进行强制性修正,全过程涉及维权主体、侵权主体、权利诉求主体、舆论媒体等多方主体。
近些年来,“身体维权”事件频发,且呈上升的趋势。弱势群体何以不通过制度救济,而以减损人格权利来实现自身财产权利,其中折射出的法制与社会问题,让人深思。
身体维权的本质,是一种非暴力性、对己性的私力救济,是一种游离于司法程序以及社会伦理之外的个体正义实现方式。
私力救济是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身体维权现象中,维权者多是以农民工、司机为主体的弱势群体,而侵权者多是以城管、拆迁办、事业单位为主体的权力机构。一强一弱的社会资源占有量差所显示的权利张力,迫使身体维权者以放弃宝贵的人身权利的激进方式进行自我的权利诉求,这才爆发出身体维权这一非理性维权手段。
身体维权主体所欲保全的,多为被克扣的工资、存身立命的房子或伤残赔偿和补助,他们愿意付出的维权成本,却是身体权、健康权乃至生命权。
这样的反理性的抉择,其原因乃是因为对社会极弱阶层的弱者而言,所涉财产已攸关生存,财产权已抽象为基本人权,重要性与人格权利并无差别。制度无法保护那些在市场大潮中不幸者,使他们深陷困顿面临溺毙的危险。弱者的财产并没优先用于保障他们的生存权利,在弱势群体的私有财产被剥夺殆尽之时,他们也便失去了身为一个人,身为公民最基本的物质保障。没财产就没权利,也就没有重新起步的机会,这也解释了身体维权现象的反伦理性。
私力救济的急迫性,不容当事人考虑漫漫冗长的司法路径,更重要的是由于当事人对制度维权的不信任,导致身体维权者转而求助社会,以自残的方式影响舆论。舆论的准确发音是身体维权成功的前提,社会导向能帮助社会公众站在弱者方给予侵权者无形的压力。另外,由于身体维权全过程无第三方主体的中立居间裁判,纠错过程往往是侵权主体自我式或自上而下式的纠错,维权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一、身体维权所产生的问题
(一)伦理观念的混乱
以生命权、身体权为核心的人格权相较于财产性权利更重要,这是法律对人类伦理观念在规则上的确认。对生命权和身体权的损害往往不可回复和不可逆转的。生命权的存在是一个自然人立足于群体的先决条件。生命的丧失将导致主体对己财产的终局性丧失,而身体权的缺陷也必然影响自然人的财富创造能力和利益享受带来的愉悦感。对其的侵害,法律仅能通过强制或者赔偿给与受害人心理平衡。而财产权却是类型无尽且不能被穷尽列举,具有强替代性。对财产的侵夺,法律能轻易地将利益失衡回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人格权和财产权的轻重分野,已经伦理化为一种公众的道德认同。在身体维权现象中,不仅侵权者侵犯了由法律所维持的社会秩序,维权者将二者轻重倒置的非理性行为更伤害了伦理观念,打破了道德的底线,伤害了人们秉持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情感。
(二)利益失衡的暴露
利益失衡在我国是一个普遍化的社会问题。贫富分化、区域差距、城乡二元、行业垄断导致的利益失衡,在弱势群体心中产生了强烈的失落和报复性情感,人们便可能以非制度化、非程序化、非合法化渠道,表达不满以及主张权利。
身体维权事件从根本而言,是社会利益失衡所导致的社会不和谐在社会关系中的案例化体现。弱势群体从社会中所得的利益太过有限,没有多余资源以供支配,仅有财产是他们最后的生存保障和人格尊严的底线。为富者的不仁,社会保障制度的孱弱,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部分法律在价值取向上未有倾向性保护,导致了弱者们无法通过规范途径去与强势群体进行利益协调,最后只能通过私力救济以死、残相搏。
(三)公权力机构公信力的削弱
公共权力是为公众服务的。当由公权力加以维系的司法制度无法实现维护权利的目的时,维权主体便更多地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实现个体正义,而维权者在制度维权途径上的频繁碰壁,潜在维权者便开始转向其他,甚至非主流、边缘化的方式了。由于公共权力错位导致的权力滥用严重损害了公权主体的形象,使民众产生怀疑、厌恶、鄙视情绪,产生了信任危机,特别是当相对人位于社会底层,积贫积弱,法治意识淡薄,甚至有着极端行为倾向时。强弱的悬殊难免会让公众难塑信任,恶性循环,将更多的无助者推向非理性维权的边缘。
信任是对一个人或是一个系统的可依赖性所持有的信心。但对政府等公权力机构信任不可能凭空而存,必须嵌入关系网络之中,因此制度信任与个别信任是相互加强的关系。身体维权之痛加剧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身体维权所暴露的公权力问题频繁地以毁灭个别信任的方式去减损公众的制度信任,减损公权力机构的社会公信力。
二、身体维权现象频发的原因
身体维权现象成因复杂,牵涉到了维权人、侵权人、裁判人、媒体以及公众等多方主体。
(一)维权人
1.维权人往往处于恶劣的法律环境,极易遭遇侵权侵害
维权人作为弱势群体中的一员,往往难以有效地介入法治化进程。从其基本的需求来看,他们所看重的是满足基本的生存条件,很难产生主动参与社会事务的意愿和冲动;从其能力来看,由于长时期地缺乏教育,文化素质较低,而且又长时期地处在封闭状态,因而很难积极有效地参与社会性的事务。社会参与经验的匮乏使得维权主体在维权领域受到更多的阻碍。
弱势群体普遍遭遇过执法冷淡,还有相当的比例遭遇过执法侵权。信息的不对等,使得维权人在与执法者的对峙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任其摆布。弱势群体占有的社会资源有限,可以动用的法律资源太少,甚至在成为侵权行为的受害对象时可能表现出的维权倾向都较他人为弱,可能就造成了侵权人通过侵权获益的侥幸心理。
2.维权人教育程度低,法制意识淡薄
虽不排除有部分属于社会中产阶级甚至社会高层,但绝大多数身体维权现象都是发生在弱势群体中。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与人的联系逐步加深,“弱势群体”这一标签愈发难以通过客观化指标,如收入、学历等加以确定。虽然学者现更多地通过社会身份的从属来划定“强弱”。
弱势群体多是“法律依赖者”,产生的问题有二:依赖原始的亲族感情,难免会降低维权者的维权收益,特别是维权人在其亲友中也难寻法律素养高者;而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的高昂成本也非弱势群体一般所能承受。
3.维权人心理扭曲,往往有着极端化行为的倾向
身体维权归根结底是一种非理性现象,维权者常常在维权过程中表现出情感宣泄需求大于权益维护需求,这也往往与弱势者极端恶劣的生存环境所致。
(二)裁判人
1.诉讼成本过高、程序繁琐
弱势群体往往难以接受投入较多且风险较大的诉讼以及其他制度维权,他们一般都未习惯为司法诉讼和法律服务买单,会凭着心理上“有理就有处说,干嘛要花钱”的朴素本能而自然地产生一种厌诉情感。其次,程序化往往是社会发展达到一定程度的前提下人们对社会效率和社会公正的要求的体现,弱势群体身处的环境,往往另其未习惯以程序繁琐、严格、确定性较强的诉讼方式来解决问题。诉讼成本高、耗时长、时效性弱,对于已经遭受财产损失的弱势群体而言,他们往往很难承受诉讼带来的经济、时间、人力和心理成本了。
现有的社会制度下,高成本、低效率、实效不足、处理结果不确定是公力救济济的缺陷所在,加之当今法制的不完善,公力救济往往无法帮助弱势群体维护他们自身的合法权益。正是公力救济处于滞后状态,加上有关部门出于对既得利益的保护对维权过程的阻挠和干预,权利主体无法于常规范畴内实现自我的权益保护,才催生身体维权这一准丛林状态下的个人校正正义实现方式的出现。
2.得不到维权人的信任
出于对司法效力的怀疑、对司法公正的不信任或是认知上的误解,维权者也会凭着心理本能的“拒诉”心理而排斥诉讼,而选择上访或者其他非理性的维权方式,在笔者的调查中,受访者普遍认同的观点是“打官司要有熟人,要有关系才会去的”,甚至认为法官都是见钱眼开的。
(三)其他原因
媒体失声。媒体在公民维权道路上所着关键作用,尤其是在身体维权的过程中。新闻媒体及网络的普遍应用和中国人注重颜面的个性,使得某些利益团体迫于社会舆论的谴责甚至相关部门的重视,而对受害者加以特殊对待,最终受害者利益得到维护。而媒体失声对于维权人的打击无疑是致命的如果媒体能秉持无冕之王的德行,或许许多悲剧就不会发生。
三、身体维权危机的缓解措施
身体维权危机的缓解需要维权主体与裁判主体的良性互动,其需要的措施是规定性的,但更主要是建构性的。防止维权主体产生极端化的行为,现行制度必须培养弱势群体的司法信任情节
(一)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培养弱势群体的公民意识
(二)完善社会福利制度,保证弱势群体维权的经济能力
(三)培养弱势群体的制度维权倾向,通畅制度维权渠道
(四)强化媒体监督保护作用,同时媒体增强自律意识
经济的快速发展难免会产生形形色色的法制乱象,目前我国社会仍处于转型时期,市民社会中的公民意识正在崛起,国家的福利关怀仍在健全,司法改革仍在被法学家热议,独立性的媒体力量也还在成长。相信随着城市化的进一步的演进,会有更多的注意将被集中在经济发展背后的那片社会阴影,而各种矛盾冲突和利益对抗也都将会逐步得到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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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城乡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规定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城乡建设征地拆迁置补偿规定》的通知

娄政发〔2003〕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市属以上驻娄企事业单位:

《娄底市城乡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调整娄底地区城乡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规定的通知》(娄署发〔1995〕39号)停止执行。

二ΟΟ三年十一月一日



娄底市城乡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娄底市城乡建设征地拆迁安置管理,保障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及土地划拨,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被征地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安置补偿的行为。

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国有农、林场土地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并直接办理娄星区范围内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范围内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市政府规定实行集中统一安置。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对被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个人给予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积极配合搞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第六条 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用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依据、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拆迁户的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场、街道)和村组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征地范围确定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个人在征地红线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抢挖粪池、抢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及增加其他附着物的,一律不予补偿。

所在地公安、粮食、民政等部门应停止向征地范围内的村、组迁入户口,冻结征地范围内村民的分户。

被征地村、组没有承包地的“挂靠户”,在征地时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第八条 征地红线范围内违法违章建筑、构筑物(临时设施),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第九条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建(构)筑物的合法证件。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征地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如未如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以调查和测量的结果为准。

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第十一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场、街道)和村、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被征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积极做好群众的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乡(镇、场、街道)和村、组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争议不得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三条被征用土地单位或个人拒不领取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由用地单位直接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付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将其款予以专户储存,并通知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在公告限期内腾地。

第十四条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需要拆迁农村集体房屋和村民私房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按照本规定拆迁补偿:根据原拆迁房屋建筑占面积偿还新宅基地面积经批准后自行重建的,重建面积不能超过省规定标准。因老宅基地已征用,另安排新宅基地的有关费税由用地单位支付;超过原拆迁宅基地面积的费用由被拆迁户自己负责。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安排宅基地重建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具备种植条件的,原集体成员可以耕种,建设需要时,应当退还所有耕种的土地,补偿费用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后,被征地拆迁单位或被拆迁户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对于逾期不搬迁腾地或提出无理要求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搬迁腾地,对教育无效,拒绝搬迁腾地妨碍建设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被拆迁房屋及附着物,是指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附着物。征地红线外的房屋、附着物不准代征、代拆迁安置。因用地单位施工而直接影响征地红线外的房屋不能居住的,应当将房屋、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宅基地不征用。

第十八条征用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时的现状地类进行补偿。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糕点偿费。

第十九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相关倍数计付(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第二十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计付(见附件二):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中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二)征用乡(村)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村民宅基地和水塘、渠、坝等农田水利用地,需要恢复重建的,按照重建地类别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不需要恢复重建的,根据邻近水田标准补助。

征用荒山、荒地、石山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依照本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村民保持原生活水平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第二十二条征用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下列 规定标准补偿:

(一)青苗生长期不到一年的按照一季产值补偿;一年以上的按照一年产值补偿,或者根据生长期的损失补偿(见附件三)。

(二)征用山林地、成材林只补助砍伐工资,小树苗按该宗地征用土地补偿标准补偿一年的产值。

(三)成鱼按照一年产值补偿实际损失,鱼苗、鱼种按照育苗、育种期满出池时的价值补偿实际损失。

(四)征地拆迁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实行拆迁补偿或折价收购(分别见附件四、附件五)。

(五)征用土地范围内不能搬迁的生产、生活设施,按原结构和工程量进行补偿(见附件六);

(六)房屋拆迁中,房屋周围树木分类折价补偿(见附件七)。用地单位按本规定进行补偿后,被拆迁户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砍伐;逾期未处理的,由用地单位处理。

(七)拆迁电力、电讯、电排、燃气等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实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征用土地范围内坟墓的迁移应当发布公告,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应该补助的,给予补助(见附件八)。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坟墓由其墓主后代自行迁移;逾期未迁移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从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在市、县(市)规划区内安葬的新坟迁移不予补偿,由用地单位支付火化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需要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应支付临时使用费和支付合同约定的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耕地的,必须履行复垦义务。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征用耕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相关的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减农业税。

第二十六条征地红线内的合法建筑物: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为依据;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以1987年非农用地清查为依据;1987年1月至1999年12月30日期间的违章建筑,凭相关部门处罚补办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国家计算标准计算。丈量规定:房屋建筑面积按外墙至外墙的水平面积计算;有柱的檐廊,按柱外边线内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全封闭式的阳台和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计算;未封闭式阳台和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未封闭式阳台和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经墙出檐、山墙出檐和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层高按室内地面至楼面或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层高不满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十八条征用土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丈量方法用几何计算法或仪器测量。

第二十九条在本办法批准实施以前已办理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征地的,其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娄星区范围内征地拆迁按本规定标准的100%进行补偿;各县(市)城镇规划区内按本规定标准的90%进行补偿,规划区外建制镇按本规定标准的85%进行补偿,一般农村按本规定标准的80%进行补偿。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调整娄底地区城乡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规定的通知》(娄底署发〔1995〕39号)以及其他征地拆迁补偿的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中涉及征地补偿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娄底市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2、娄底市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

3、娄底市征用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4、娄底市征用土地拆迁房屋补偿费标准

5、娄底市征用土地或划拨国有土地私房收购价格标准

6、娄底市征用土地生产、生活设施、房屋装饰等项目补偿标准

7、娄底市征用土地零星果树、经济林等其他补偿标准

8、娄底市征用土地坟墓迁移补助标准

9、娄底市征用土地等级别说明

10、娄底市征用土地拆迁房屋标准说明





附件九

娄底市征用土地等级类别说明

一、水田

一类水田:灌溉水田、有沟、渠坝、土壤理化性状好,耕层深厚适宜,无障碍因子、土壤速效养分和全量养分丰富,光照充足,自流灌溉、旱涝保收,种植双季水稻、冬春粮作物的溪谷平原稻田。

二类水田:大型水库、电排灌溉水田,土壤理化性好,耕层深厚、土壤速效养分丰富,水源、光照充足,排涝条件好,土壤一般无障碍因子,可种双季水稻和冬春粮作物的溪谷平原稻田。

三类水田:冷浸田、小型塘、坝、灌溉田,土壤理化性状一般,耕层适中,速效全量养分含量中等,有轻度障碍因子,灌溉水源主要是小型水库和坝,保水、蓄水尚好,地理位置以排田、冲谷为主。

二、旱土

一类旱土:耕层深度厚,质地良好,有机质和速效养分含量丰富,宜种范围广,自流灌溉,蓄水保肥能力好,多年种植的自留地或经济作物园地。

二类旱土:耕层深厚,土壤质地、结构良好,有机质和速效养分含量较丰富,宜种范围广,水源充足,排灌设施较齐全,多年种植自留地或高产旱粮作物地。

三类旱土:耕层深度中等,质地较好,有机质和速效含量中等,旱涝保收产量较高。

三、专业菜地类别

一类专业菜地:指蔬菜部门登记造册定点种植的菜地。耕层深度厚(20厘米以上),质地适中,土壤结构良好,养分含量丰富,光照充足,排灌沟渠配套,保水保肥好,交通方便,连续耕种蔬菜15年以上。

二类专业菜地:耕层深厚(15——20厘米),土壤结构良好,养分含量丰富,排灌沟渠配套,水源充足,日照条件好,抗旱排涝能力强,连续耕种蔬菜10年以上。

三类专业菜地:耕层适中,养分含量中等,水源充足,排灌条件较好,土壤耕层无明显障碍因子,连续耕种蔬菜5年以上。

四、专业鱼塘

一类专业鱼塘:石砌或水泥堤坝,灌排沟渠配套,按规定水面有增氧设备,水质水温条件好,各种养鱼设施配套,年亩产鲜鱼200公斤以上。

二类专业渔塘:三合泥或水泥石砌塘坝,水源充足,水源水质好,水温适宜,塘坝水排灌自流,四季有水养鱼,年每亩产鲜鱼180公斤以上。

三类专业渔塘:三合泥堤坝或土筑堤坝,水源条件较好,有一定的排灌能力,一般可全年养鱼,年亩产鲜鱼160公斤以上。

五、茶园类别

一类茶园:土层深厚肥沃,结构良好,有机质和速效养分丰富,田园化或成阶梯型种植,喷灌设施齐全,树势强盛,年亩产干茶250公斤以上,树冠覆盖率90%以上。

二类茶园:土层较深厚,结构良好,养分含量较丰富,排灌设施配套,水源充足,抗旱能力强,阶梯土种植,树势较强,年亩产干茶150公斤以上,树冠覆盖率60%以上。

三类茶园:土层中等,土壤速效养分和全量养分中等或个别要素缺乏,无排灌设施,管理水平差,坡土种植,树冠覆盖率50%以上,年亩产干茶50公斤以上。

六、桔园类别

一类桔园:土层深厚,质地良好,养分含量丰富,光照充足,排灌设施配套,树势生长强盛,栽培投产6——10年内的果树,年亩产柑桔2500公斤以上。

二类桔园:土层深厚,质地良好,养分含量较为丰富,水源、光照充足,树势生长较强,桔园连块成片,年亩产柑桔1500公斤以上。

三类桔园:土层深厚适宜,养分含量中等,树势生长好,有一定的抗旱能力,年亩产柑桔1000公斤以上。

七、藕塘

一类藕塘:土质肥沃,水源充足,产量高。

二类藕塘:土质中等,产量一般。

三类藕塘:土质较差,产量较低。

八、林地

一类林地:土层深厚,生长茂密(常绿阔叶林类),郁闭度80%以上,以杉木、松树为主。

二类林地:土层中等,生长旺盛,郁闭度在60%以上,以杉木、松树为主,有少量乔木、杂树或南竹等。

三类林地:土层较薄,树势生长较差,郁闭度在50%以下,杉、松树和乔木、杂树、南竹等混生。

九、经济林地

(一)油茶

一类油茶:土层深厚,成片生长,郁闭度在80%以上,年亩产茶油25公斤以上。

二类油茶:土层中等,成片生长,郁闭度在60%以上,年亩产茶油20公斤以上。

三类油茶:土层较薄,基本上成片生长,树势较差,年亩产茶油20公斤以下。

(二)其他经济林地

一类:土层好,生长茂盛,产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经济林。

二类:土层一般,长势中等,经济效益较好的经济林。

三类:土层较差,长势差,产量低的经济林。

十、荒山、荒地、石山

荒山、柴山、茅草山;荒地、抛荒地;石山、不能生长植物石山、黄片石等。

十一、水塘、渠、坝

人工修建的水塘、渠、坝作为耕种水田排灌备用的水利设施。

十二、水库

人工修建的大、中、小型水库,农业为主排灌设施。

十三、道路

机耕道。

十四、宅基地

宅基地计算面积,限制房屋前后、左右滴水内面积;滴水外面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地类。宅基地按二类水田补偿(考虑到拆迁户重建基地占用补偿)。











附件十

娄底市征用土地拆迁房屋补偿标准说明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征用土地拆迁公、私房,均按本标准执行。

二、县城规划区、建制镇、一般农村的拆迁补偿分别按此标准顺序递减5%补偿。

三、收购房屋时,被收购房主必须出示土地使用证、房产所有权证或契约等有关证件,作为补偿登记的依据。

四、房屋拆迁补偿、房屋收购标准包括室外道路、水电设施、拆房、搬运工资、材料损耗以及基础补偿在内。

五、房屋层高以3米为标准,层高超过或减少10厘米,增减补偿1%,无水电设施减2%,无扶梯楼层减1%,未粉灰减2%,无天棚减2%,房屋地面未达到标准的减2%,缺少门窗每张减20元。

六、楼房是指两层以上的多层建筑,楼层的标准是指有门、有窗、有楼面,前后经墙层高2.5米以上能够居住和使用的楼房,楼层的补偿标准按平房减10%计算。

七、房屋丈量方法,以外墙到外墙角量尺,不量到滴水。

八、楼房面积计算方法:

(一)有正规楼板,门窗齐全,前后挑檐2.5米(后经墙平均),按底层面积计算补偿90%。

(二)有正规楼板,门窗齐全,前后挑檐(后经墙平均)高1.5米以上,按底层面积的70%补偿。

(三)有正规楼板,门窗不全,前后挑檐高1.5米以上,按底层面积的50%补偿。

(四)有正规楼板,门窗不全,前后挑檐高1米以上,按底层面积的40%补偿。

(五)无楼板,楼枕齐全,前后挑檐高1.5米以上,按底层面积的40%补偿。

(六)无楼板,楼枕齐全,前后挑檐高1米以上,按底层面积的20%补偿。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几点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几点意见

教考试〔20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国家教育考试规模大,社会关注程度高,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国家教育考试工作。近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在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配合下,狠抓安全保密和考试管理工作,使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不断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工作总体情况良好,运行平稳。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考生规模的增加、管理环节的增多、社会诚信体系的不完善、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等都大大增加了考试组织与管理工作的压力和复杂性;同时,干扰破坏国家教育考试的活动猖獗,组织化程度提高,作弊手段不断翻新,加之网络信息的快速传播,对国家教育考试的秩序和社会声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为严肃纪律,全面整治各种考试违规行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工作提出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全面加强对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以及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提高对国家教育考试重要性、严肃性的认识,把加强考试管理、防止和制止各种形式的违规行为作为执政为民、清除教育考试领域不正之风的大事来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必须对各项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保密、考场管理负总责,领导、组织、部署、协调招生考试机构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考试政策规定,确保各项国家教育考试平稳进行。

  二、突出重点,确保国家教育考试安全。国家教育考试的试卷清样、试卷(含外语听力磁带,以下简称试卷)安全是招生考试工作的第一要务,确保试卷安全万无一失是关系到考试能否正常举行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以及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相关工作的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国家教育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试卷清样的递送,试卷印制、运送、保管以及答卷回收、运送、保管等各环节必须照章办事,要坚决杜绝任何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落实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工作预案。如遇有涉嫌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必须立即在第一时间报告我部和本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并适时启动应急工作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指定负责人并指派专人对互联网上涉嫌国家教育考试试题泄密及涉嫌考试诈骗的有害信息进行监测,对本地区发现的有害信息要及时报告省级招生委员会,并配合公安机关予以处理和打击。

  三、从严治考,维护国家教育考试良好的考风考纪。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相关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为国家选拔、培养优秀人才的一项重要职责,学校应对考生加强诚信教育、考试纪律和法规教育。对使用手机、对讲机、“耳麦”等无线通信工具考场内外勾结进行作弊等考试严重违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对违规者进行认定和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数据库。其中,对代替他人考试或参与考场内外勾结进行考试作弊的在校大学生,招生考试机构要及时通报其所在高等学校,由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处理情况;如果违规考生系在职干部或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教育部门等七部委《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15号),由招生考试机构向其单位通报考试违规事实,有关部门根据情节对违规者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考试工作人员因失职、失察造成考场大面积舞弊或评卷混乱等事故,甚至丧失职业道德、放纵或参与考试作弊的,根据情节对违规者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并从招生考试队伍中予以清除,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高等学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校园网论坛的管理和监控,杜绝各种有害信息的传播;净化校园环境,严禁在校园内张贴有替考、出售考试作弊器材等内容的小广告,一经发现应及时消除,如系在校生张贴,一经查实,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注重实效,强化对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建立良好考风考纪的关键在于考试工作人员特别是监考员是否认真履行了职责。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依照相关规定,制作包括法纪教育、业务流程等内容的音像材料用于对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地市或县区级招生考试机构要组织本地区考试工作人员进行考试模拟演练,使全体工作人员熟知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各种情况下的操作程序。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不得上岗。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对考试工作人员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和奖惩措施,监考员的表现应及时上报相关教育行政部门。

  五、加大力度,完善国家教育考试诚信管理体系。自2007年起,我部将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区、市)两级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网络平台,将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违规行为,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数据库,供高等学校、招生单位和用人部门查询。我部考试中心网站开通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网络平台,提供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查询服务。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建立省级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并提供相应的查询方式,同时将诚信档案的电子数据、文件报至我部考试中心。具体事项由我部考试中心另行安排。

  六、统筹规划,规范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考点建设是实施国家教育考试的重要环节,体现了考试管理的质量和水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必须抓住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平台的契机,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切实加强标准化考点的建设。今后,凡承担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的学校,应当逐步做到在有一支经培训合格的考试工作队伍、有符合规定的试卷保管室的同时,考场须有符合要求的电子监控以及可以阻断各种有害信息传递的技术设备。

  七、严肃纪律,实行国家教育考试问责制度。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凡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教育考试中出现严重违规事件的,将对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作出通报批评,同时责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追究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及考点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考试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在考前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教育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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