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2011年商标法修改征求意见稿与2001年商标法对照/王咏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19:35:29  浏览:84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2011年商标法修改征求意见稿与2001年商标法对照表

王咏东律师


笔者按:2011年商标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于2011年9月2日公布,10月8日截止意见征求。笔者为了更加清晰的看出征求意见稿与2001年商标法的差异,特意进行了对比,编制了对照表,希望经过对照,可以更加清楚的看到征求意见稿和2001年商标法的区别,看出征求意见稿进步和退步,为更好的提出意见打下基础。


全文请下载Word版(网址请复制到浏览器地址栏再打开):
http://www.law-lib.com/lw/doc/15537.doc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岐山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五日



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工作、居住、生育等为目的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本市以及本市外出已婚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建设等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各级计划生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建设等部门应当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本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与流动人口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法律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支持流动人口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查验、登记进入本市的成年流动人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三)定期组织对进入本市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四)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等服务,指导其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
(五)为本市外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六)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服务;
(八)开展与户籍地的日常联系、协调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信息的沟通和反馈;
(九)法律、法规以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本市单位和个人招用流动人口,向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的,应当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按照计划生育责任书的规定,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证件查验、药具发放、技术服务、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十条 进入本市的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15日内,应当向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交验《婚育证明》。
第十一条 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由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一)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者居住登记1年以上,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第十二条 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在进入本市三个月内到户籍地补办《婚育证明》。在补办期间,应当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第十三条 具有本市户籍,拟离开本市三个月以上的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到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育证明》,并提交下列证明:
(一)本人的户籍或者身份证明;
(二)本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第十四条 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进入本市的成年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咨询服务。
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人员,持《婚育证明》,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进入本市的已婚育龄人员持《婚育证明》可以在用工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对进入本市的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产期医疗保健服务时,应当核查其相关生育证明。对无生育证明的,应当通知其现居住地或者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对无生育证明的,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应当通报其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婚育证明》的,予以警告,并处50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交验《婚育证明》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
(三)伪造、变造、买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0年3月8日发布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拖轮三号”保险索赔纠纷案判决意见函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拖轮三号”保险索赔纠纷案判决意见函的复函

199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司保函〔1990〕86号对天津海事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拖轮三号”保险索赔争议案判决的意见函收悉。
我院对该案进行了全面研究。现将研究结论通知你公司如下:
一、关于保险合同的效力。
天津第一航务工程局在投保时虽不是“拖轮三号”的所有人,但是合法占有人,在该船上有可保利益,符合《保险合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有效。
二、关于免赔权。
根据《保险合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人保)有义务主动了解有关主要危险的情况。投保人对有关情况未作任何虚假陈述,并邀请天津人保到现场勘验,你公司也曾书面指示天津人保到现场勘验,但天津人保未派人去现场。故保险人无根据指责投保人申报不实,不能行使免赔权。
三、关于适拖证书的效力。
中国船检局验船师二人到现场履行职责,后签发了“拖轮三号”的“临时入级证书”和“适拖证书”。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船舶检验局章程》的规定,中国船检局是国家的船舶技术监督机构,其签发的有关证书在法律上被认为有效。法律上适拖应被推认为事实上适拖。
四、关于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拖轮三号”机舱进水系因有关加固措施不能抵御较大风浪而造成的意外事故,对此投保人既不可预知也无任何过错,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终审判决并无不当。
此复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