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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科技化的现状、问题及前赡/冯兴吾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46:06  浏览:84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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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科技化的现状、问题及前赡

冯兴吾 方俊峰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体制转型中的新情况,新事物不断涌现,职务犯罪日趋智能化、技术化,取证难度加大;同时,犯罪分子对抗司法的心理增强,尤其是新的律师法对反贪侦控能力的程序性控制和高检院的一系列规范性规定,更使传统的侦查模式陷入了窘境。在新的执法环境下,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要有所突破,就必须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丰富侦查方法,提高侦查能力,而要提高侦查能力,必须要求侦查手段科技化,运用包括技术侦查等手段在内的科技手段。
关键词:职务犯罪 侦查 科技
一、职务犯罪侦查科技化的现状
(一)在职务犯罪初查环节,运用侦查技术深查细挖
初查是立案的基础。为确保初查质量,要在灵活运用各种秘密调查方法的同时,还要注意充分运用现代侦查技术手段,获取与案件有关的重要资料,深挖细查,争取把小案变成大案、大案挖出窝案串案,提高案件线索的成案率。例如,采用小型录音机秘密录音等现代技术侦查手段获取证据,则可使初查达到准确的效果。
(二)在职务犯罪立案环节,运用现代侦查技术手段获取证据
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运用公开方式调查取证有时行不通,往往会引起犯罪嫌疑人的警觉,隐匿罪证,隐藏、转移赃款或串供串证。因此,运用现代侦查技术手段在犯罪嫌疑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获取能够立案所必须的证据,使犯罪嫌疑人无法再抵赖。例如,对于招标投标中的职务犯罪侦查运用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从而达到对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获取相应的证据。
(三)在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环节,运用现代侦查技术手段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运用现代侦查技术手段秘密获取相应的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在其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将相关证据突然抛出,打乱犯罪嫌疑人事先的反侦查计划,突破其心理防线,迫使其如实交代;对于12小时未能及时突破的犯罪嫌疑人,按时放人,采取欲擒故纵的方法,利用其急于串供或转移赃款赃物的心理,依法利用通讯设备进行秘密监控,从而获取再生证据。例如,通过移动电话、移动定位设备等卫星定位系统,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手机的技术参数、指标及方位情况。
(四)在职务 犯罪固定证据环节,运用现代侦查技术手段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证人翻证。
由于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的言辞证据多,具有易变性,表现为犯罪嫌疑人时供时翻、证人时证时翻。因此,为防止翻供翻证,就要在收集和证据上下功夫。在收集和固定证据的过程中,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例如,用照相、摄像发现和固定帐目中的蛛丝马迹;使用变携式复印机复印所查资料;用摄像机拍摄查获赃款赃物现场;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等。
(五)在职务犯罪追逃环节,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现、抓捕犯罪嫌疑人
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嫌疑人潜逃后,往往采取隐名埋姓、易容变形、变换落脚点等办法,隐匿躲藏,摆脱追捕;因此,要及时发现并抓捕犯罪嫌疑人必须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迅速收集信息。例如,依法运用无线电侦查技术,通过《人民检察院器材设备配备纲要》规定的调音台、视频印像机、无线录音设备、扩音设备、监视器、智能传真系统、有线无线设备等器材,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活动和犯罪痕迹,收集犯罪证据。
二、职务犯罪侦查科技化的问题
(一)观念落后,忽视侦查技术
一些检察机关的领导和干警思想保守、观念落后,长期习惯于旧的侦查模式,片面认为侦查技术部门为职务犯罪侦查的二线部门,忽视侦查技术的运用,不能、不会运用侦查技术手段发现、提取证据。例如,有的案件由于未及时对于利用计算机、网络、电子货币而为所犯罪或者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中的职务犯罪进行计算机司法鉴定,从而无法收集计算机系统内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或非系统正常运行造成的危害行为及其程度的证据。
(二)侦查技术力量薄弱,特别是高层次的技术专业人才短缺
目前,大部分检察机关的侦查技术水平较低,技术部门人手少, 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甚至连机构也没有,技术人员也只有1—2名。因此,对于高发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只能疲于应付,致使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质量不高,对微量物证的提取率极低。(郭立新:《检察机关侦查实务〈侦查技术 • 技术侦查〉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4月第一版,第28页)例如,不会运用物理学和计算机学的原理和技术,对记录行贿人、受贿人的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反映的过程无法鉴定。
(三)经费不足,装备短缺
侦查技术建设需要经济实力。没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某些高、精、尖的科技装备就无法引进。例如,有的地方没有建成计算机局域网;有的没有实行网上公文交流;有的没有互联网站或主页。
(四)没有建立规范的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工作制度
对职务犯罪信息采集、保存、处理工作缺乏规范化运作。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基本处于信息不太灵、情况不太明、反应不太快的被动应付状态,具有很大的盲目性。例如,多数检察院没有根据职务犯罪的性质、特征和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特点、规律,依靠计算机网络及其技术,通过计算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开发和利用,并参照《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建设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库。
(五)立法滞后,漠视国际有关侦查技术的运用
尽管《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腐败及相关犯罪》等国际文件中普遍认为,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可采用电子或其他形式和特工行动等特殊侦查手段,但是国内法与国际法冲突明显,讳言甚至反对国际法有关技术手段在职务犯罪中的运用。
三、职务犯罪侦查科技化的前赡
(一)观念更新,树立职务犯罪侦查科技化的意识
职务犯罪侦查科技化,是我国检察机关提高侦查水平和破案能力的重要途径。从司法实践分析,职务犯罪手段增多、水平提高、花样翻新,反侦查手段也在不断科技化。因此,检察机关要从新世纪新发展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推进职务犯罪侦查科技化建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自觉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模式,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侦查力”的理念,切实提高职务犯罪侦查的科技含量。
同时,针对职务犯罪的主体、犯罪的手段、犯罪的对象不同,检察机关使用相应的职务犯罪侦查手段,以确保现代化装备能发挥其效用,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二)加大投入,加强基础硬件建设
优良完善的技术装备是实现职务犯罪科技化的保证。检察机关必须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把资金落到实处,加大职务犯罪侦查硬件投入。要按照“先进、适用、配套、普及”的原则,在充分发挥现有设备、技术作用的同时,制定规则,发挥实效性。对于明显落后、过时、没有改进价值甚至容易造成侦查失误的器材,要及时更新换代;对那些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确有实效的新技术、新设备要积极引进、吸收、使用,努力达到职务犯罪侦查所要求的配置水平。同时,要全面开展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要积极运用计算机技术建立涉案信息资料库储存、管理以及对办案实施动态管理;要充分发挥侦查指挥网络系统在组织指挥办案和协查、追逃等工作中的运用。
(三)转化运用,依法运用侦查技术手段查办职务犯罪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初查、立案、侦查、审讯中运用职务犯罪侦查技术所获取的证据材料,有的并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而只能转化运用,帮助检察机关分析研究案情、突破案件。尽管如此,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仍然不能违法使用侦查技术手段。因此,运用职务犯罪侦查技术手段,不能违法使用侦查技术手段。使用侦查技术手段,要注意手续完备,特别是使用监听、监视等手段,要依法秘密进行,不得泄露犯罪嫌疑人的隐私、国家机密及商业秘密;不能暴露侦查技术和侦查工作机密,对于使用侦查技术手段获取的证据,要认真审查,不能暴露其来源,更不能暴露使用之技术手段。
(四)强化管理,以制度保障推进职务犯罪侦查科技化建设
职务犯罪侦查科技化是一项科学、严谨的工作,必须规范化、制度化,使整个职务犯罪侦查过程符合科学规律。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从管理举报、初查、立案侦查、讯问、提起公诉以及协查、缉逃、追赃、保密等都必须有一整套规章制度。同时,应当结合职务犯罪侦查机制改革,建立职务犯罪侦查技术工作责任制,做到赏罚分明。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技术运用能力
检察机关要建立健全技术部门,选调一些懂业务、肯钻研技术的人员充实职务犯罪侦查技术队伍;要有计划地对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科技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并通过岗位练兵活动,着重提高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用技术的能力;同时,还要解决职务犯罪侦查技术人员的待遇问题,如职称、职务晋升、职务补贴等。
(六)加强立法,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技术手段规范化
当前,监听、监控等侦查技术手段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应用越来越广。但是,由于受到审批手续的影响,基层检察院应用较少,甚至没有及时采取侦查技术手段,贻误了战机。因此,本文建议,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时,将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对象、程序等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一样予以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段,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从而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单 位: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电 话:0563--7015701
邮 编:242100
E-mail:notary1964 @hotmail.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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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暂行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七十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暂行规定》业经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战月昌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提高肉食品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生猪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从事生猪屠宰、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区负责。
第四条 市畜牧部门是生猪定点屠宰工作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二)制订生猪屠宰场(点)设置规划;
(三)负责生猪屠宰场(点)的审批工作;
(四)负责生猪屠宰场(点)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各区畜牧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携同畜牧部门共同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共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二)负责生猪屠宰场(点)的核准登记;
(三)监督检查经营业户的肉品检验情况;
(四)负责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卫生、税务、物价、商业、公安、环保、市容管理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按规划设立,并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由申办单位或个人向市畜牧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环保、规划和市容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符合开办条件的,由畜牧部门批准,并领取《畜禽及其产品经营卫生许可证》。
(二)屠宰操作人员须经卫生部门体检合格后,领取《健康检查合格证》。
(三)持上述证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颁发营业执照,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禁止无证设立生猪屠宰场(点)及从事屠宰加工业务。
畜牧、工商、卫生部门对已批准经营的屠宰场(点),每年应分别进行一次核检。
第七条 设立生猪屠宰场(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基本设施,包括待宰圈、屠宰间、贮肉分割间、急宰间、病猪隔离圈、污水沉淀池、检疫室,屠宰工更衣室。屠宰间、贮肉分割间不小于60平方米,地面和墙裙应采用易洗刷的不透水材料,屋顶高不低于2.5米,有上、下水设施;
(二)有符合卫生标准的水源和通风条件;
(三)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盛器、用具、消毒药品及器械,并建立必要的卫生消毒制度;
(四)屠宰间外设灶门,并符合防火要求;
(五)有专用运输肉品的工具。运输车要包装镀锌板,上、下有覆盖布;
(六)具备开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居民小区、水源保护区及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食品生产或销售网点、有毒有害工厂或仓库等场所附近不准设立生猪屠宰场(点)。
第九条 屠宰生猪必须进行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对经检验合格的肉品,胴体两侧应加盖“验讫”印章。经营业户必须持检验合格证进入市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后方可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销病、死生猪,不得销售、加工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猪肉。
第十条 畜牧部门到屠宰场(点)实施检疫检验。国营肉联厂自行收购屠宰的生猪检疫及肉品检验工作由厂方负责,并接受畜牧部门监督检查,外进猪肉由各区设立的外进猪肉检验点负责检验,并开据有关证明。
第十一条 在检疫中发现疫情和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及制品,由畜牧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作无害化处理,费用由畜(货)主承担。
第十二条 生猪屠宰后的肉品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胴体及内脏不得带有血毛粪污、伤斑、病灶及有害腺体。
(二)胴体应悬挂于通风、阴凉、清洁的场所,不得靠墙、着地或被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污染,胃肠及其他内脏、肉品应分别盛放,不得直接落地。
(三)食用血必须采自健康生猪。
第十三条 生猪屠宰环境要加强管理。污物不准随意堆放,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污水须经沉淀后排入指定的污水管线或排水沟内。
第十四条 屠宰场(点)的加工人员应加强个人卫生和劳动保护,操作时应着清洁的工作服及鞋帽。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和第八条规定、未取得《畜禽及其产品经营卫生许可证》或擅自设立屠宰场(点)加工生猪及肉品的,由畜牧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经销肉品,并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由畜牧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对业户予以警告,并限期改进;逾期仍未改进者,责令停业整顿,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直至吊销《畜禽及其产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经销无检验合格印记和检验合格证明的肉品,由畜牧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以肉品价值的50%至100%的罚款,并责令其补检、加倍收取检验费。
(四)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单位或个人购销病、死生猪,销售、加工检验不合格的肉品,由畜牧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一、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
议或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阻碍检疫、检验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检疫、检验工作人员或有关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经检疫、检验或不坚持制定标准,为被检生猪、猪肉开具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
(二)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病害肉品进入市场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十九条 各县(市)城区、建制镇、独立工矿区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其它畜禽的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可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1995年4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海洋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海管字〔2009〕200号


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

海域使用论证是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海域使用审批工作中科学决策的重要技术依据。近年来,海域使用论证制度日趋完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呈现不断加强和逐步规范的良好势头。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论证行为不规范、论证报告质量不高、论证工作效率较低以及部分地区论证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海域使用审批的科学性。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海域使用论证制度,进一步提高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水平,现就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

资质单位应全面掌握海域使用论证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及时跟踪海域使用管理的最新政策法规。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要严格执行《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以及分类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要突出论证工作重点。

论证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海洋调查资料,凡是现有海洋调查资料能够满足论证工作需要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调查,以达到既确保工作质量,又缩短论证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对不涉及围海和填海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在30天内提交;对涉及围海和填海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在45天内提交,其中因需要获取现场连续调查资料,超过论证报告提交规定时限的,须经项目用海审核机关同意。

二、建立健全资质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

资质单位应建立论证报告内部审查制度,由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把关。资质单位要成立由技术负责人牵头组成的论证项目内审专家组,内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名本单位的专家组成,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内审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对本单位承接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技术审查,以确保论证报告的质量。用海项目论证工作组在承接海域使用论证项目后,应首先编写论证报告编写大纲,并提交内审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编写大纲经内审专家组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论证工作;论证报告编写完成后,还必须送内审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向用海审核机关提交的论证报告,要加盖资质单位公章,并附具技术负责人签署的技术审查意见。

三、整顿和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市场秩序

资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项目的经费管理。论证项目经费管理要实行收支两条线。资质单位要将论证项目的收费全部纳入本单位的财务管理,不得采取按比例从论证收费中提成的管理办法。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费用要从本单位的工作经费中支出,不得采取论证工作支出从收费中直接支出的办法。

资质单位不得出借资质证书,也不得将已承揽的论证项目转包。两个或两个以上资质单位合作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应由论证项目牵头单位履行内部审查制度。

四、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资质单位要教育参加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人员自觉遵守海域使用论证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各种规定程序,并尽快建立健全各种内部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国家将通过年检、抽查、质量评估等方式,加强对各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用海单位和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对于在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中违规违纪的工作人员,资质单位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国家将注销其海域使用论证岗位证书。对于在年检、抽查、质量评估工作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资质单位,国家将给予暂停执业、降低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的处理。对于用海单位和社会公众举报属实的案件,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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